会计司:事务所3月1日起报备2015年度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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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5 14:17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下发通知,安排部署2015年度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及非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非证券所”)的信息报备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的要求,40家证券所应当按时进行年度报备2015年度,证券所信息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会计司在《通知》中要求,各证券所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年度报备真实、全面地反映证券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优化证券所内部治理,推进证券所持续发展。
《通知》显示,证券所2015年需要报备的内容包括: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5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由其他证券所出具的2015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证券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同时,为全面反映证券所内部一体化管理及国际化发展情况,证券所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证券所人员结构表;证券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等内容。
对于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7家证券所,还应当提供2015年度承接或参与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备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报备情况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和H股审核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予以通报。
需要强调的是,证券所除了给财政部会计司报备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形成综合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
记者了解到,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记者 郝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