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的优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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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5 14:39
为有效地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若干税收及政府性收费的优惠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在流转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印花税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述优惠税费措施的施行,配合商事制度的简化改革,效果已经初现,对于众多的小微企业是重大利好,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但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存在天然的局限性和缺陷。
首先,以任何绝对金额作为杠杆都会存在问题。优惠政策可能对心术不正的企业存在造假的驱动,特别是处在临界点的边缘企业,它们边际杠杆效应太大。以所得税优惠为例,年纳税所得额20万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为1万元,而年纳税所得额仅比20万多1元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元。年纳税所得额只多了1元,换言之,税基多了1元,但纳税成本却超出55000.33元。这种税务规则,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企业(特别是临界点的企业)尽力将年度收益控制在优惠范围之内,企业内在前进的动力受到了税政的限制。
其次,这些优惠政策也增大了税收的稽查征收成本。有矛必有盾,既然企业造假的动机增大,必然会相应地增大征管机构的稽查成本,也人为增大了税企关系的不和谐。
再次,这些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税政优惠的初衷在于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但实际上,却使更多的纳税主体利用此类政策来规避税负,在社会上形成“做实体不挣钱,善于利用政策才挣钱”的状况。
因此,笔者认为,以所得税为例,对于所有企业均采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减免措施,就能极大地避免上述局限,同时,对于国家整体税收影响甚微,也降低了征收稽查成本,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文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