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事先约定可助注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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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5 14:20
日前,一则注册会计师状告自己供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新闻吸引了业内不少人的关注。据悉,福建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员工李某(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出具10份审计报告。为此,李某以事务所侵犯其姓名权和名誉权为由,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和事务所老板告上了法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注册会计师在专业服务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关于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涉及法律纠纷的新闻时有出现,但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出现侵权纠纷,却鲜有听闻。那么,此次事件的来龙去脉究竟为何?注册会计师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采取哪些措施?就此,《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事务所为方便冒用注册会计师“签名”
原告李某是一名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11月起在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任职。一次,他偶然发现,2014年2月至4月期间,事务所共有10份审计报告署上了他的名字,而他完全没有参与任何审计流程。经过探查,他发现这些审计报告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老板等人串谋出具的。获悉这一情况后,李某非常生气,立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因为这些报告若是出了问题,他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也会对经营多年的专业信誉造成影响。后来,事务所迫于压力,向李某出具了《保证函》,承认了上述侵权事实,还保证说,除了李某本人出具的署名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如有任何法律责任,一概由被告承担,与李某无关。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对这10份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姓名进行了变更,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系统上,将10份文件的签字会计师名字全部改为别人。
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使他名誉受损,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因此将会计师事务所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向委托公司发专函,说明本案侵权事实。另外,由于此事导致他职业声誉受损,遭受了精神伤害,被告应赔偿他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最终,法院经调查核实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准许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出具10份审计报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以,被告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实成立。法院还查明,审计报告一共为被告获取经济利益22637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给李某经济损失226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悉,一审判决出炉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本案仍在二审中。
注册会计师被“署名”在业内并不少见
针对此次事件,知名会计专家马靖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由于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对没有参与审计的项目进行签字比较普遍。但在会计师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还是比较少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签名,肯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只有具体参与项目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才能出具报告并且署名。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没有参与项目而“被”签字的话,是违规行为。实际上,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出于自愿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没有参与的审计报告署名,都是不应该的。在上述案例中,这名注册会计师最后胜诉,说明相关的法律是支持他的维权行为的。
他指出,在这样的事件中,难免会让人怀疑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试想,连签字都是假的,审计报告的真实程度也就更难判断了。因此,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流程规范来操作。通常,如果对一个项目的审计执行了全部流程规范,就可以基本假定这是一份真实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审计的过程中肯定会存在各种偷工减料的问题,例如,在抽样检查的时候,可能会漏掉有问题的凭证,只抽取某些利益相关体最想要的结果,或者在出现报表不平的时候,就通过改数字把它改平。类似的事情经常发生。因而,人们很难从根本上判断一份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我国现在的审计还只侧重形式,只要审计报告的出具是遵循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从形式上和程序上合法合规,就可以认为这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
同样,针对这一案例,暨南大学会计系教授丁友刚认为,注册会计师为并没有亲自参与的审计项目签字,确实不合规,从法律法规上是绝对不允许的,但在业内可能并不少见。按照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必须经本人签字,但实际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务所管理不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人数不足,每个人都签发大量的审计报告,很多审计项目实际上其本人并没有参与;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人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将其挂靠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里,事务所以他的名义出具报告,双方默认。注册会计师会和事务所有一个默认的协议,可以从中取得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项目一旦出事,注册会计师肯定需要承担责任。通过将这些案例进行曝光,会对此类情况形成一定的遏制作用。
观韬律师事务所尹智强律师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的署名是否知情,有两种情形。通常,对于一般的审计项目,例如做一个验资报告或普通的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就会不通过注册会计师而直接署名。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里,专门有一个部门管理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在为审计报告签章的时候,可能这个注册会计师确实是不知情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比较重大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是不会不告知注册会计师的,例如企业上市或新三板项目等,在风险非常大的情况下,事务所一定会告知注册会计师,征求注册会计师的意见,然后才会署名。本案例中的被告事务所冒用会计师姓名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但此事件绝对不是个例,而是行业内的一个无奈而普遍的现象。
他介绍称,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资格取得比较困难。通常,在一个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里,可能具有注会资格的人很少,但事务所每年承担的项目却可能有几百个。一个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参与全部的项目。这样一来,少数注册会计师的署名就会出现在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上。这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无法完全避免。一般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资格较老,他应该知晓这种情况,并且会默认,像案例中这样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事件还很少见。
事先约定可助注册会计师维权
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丁友刚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入职时,应该事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明确这些情况。因为从法律上来看,注册会计师为没有参与的审计项目签字是不应该的。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明确风险责任意识,同时要懂得保护自己,应该事先明确这一点。此外,还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一定要明确职业风险和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不能为了在一个事务所工作,就把自己的权益置于不顾,该明确的情况还是要明确,应该通过书面的、规范的就业关系来明确彼此的权限和责任。
尹智强表示,注册会计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注册会计师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应该选信誉好一些、相对比较规范或规模大一些的事务所。在这样的事务所里,冒用姓名的情况较少或者不存在。而在那些小事务所里,这种情况则可能经常发生。
其二,注册会计师在入职的时候应该与事务所签订协议,对一些重大的项目,如上市等风险较大的项目,一定要告知,不能允许事务所随便以他的名义签署来出具报告;此外,还要签订一个类似于补偿机制的协议,规定如果事务所需要以会计师的名义出具报告,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获得经济补偿,毕竟注册会计师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还要约定清楚,凡是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本人审计或参与这个项目而署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不承担任何经济或者行政处罚责任。因为一旦审计报告出现问题,注册会计师就可能会被吊销证书。如果和事务所事先有这个协议,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处罚时,就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从而不受到太严厉的处罚,不影响以后执业。同时,如果错误的审计报告对第三方造成了误导和经济损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要进行经济赔偿。而在有内部协议的情况下,经济责任就可以由事务所完全承担。但这些也只能部分性地减轻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署名,而报告出现问题,不论会计师与事务所是否有约定,对外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提倡注册会计师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维权。因为行业协会管控的力度可能会更大,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是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门机构,可以对事务所做出惩戒。另外,行业协会会针对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制定行业规范,对类似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要比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更加直接和有效。
本报记者 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