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一监管更进一步!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金融,监管
  • 发布时间:2018-07-03 16:39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

  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业务均交由银保监会监管,不仅意味着从事“类金融”业务的互金平台将无计可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无论是金融业务还是“类金融”业务都将列入统一的强监管之下。

  融资租赁三大板块统一监管

  5月14日,《金融理财》记者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官网处获悉,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商务部办公厅表示,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据了解,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将划归为银监会监管的传言由来已久。

  在P2P网贷机构正式划归为银监会监管之后,市场有声音曾表示,仍有一些互金平台利用融租、商业保理的牌照开展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如今,将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业务均交由银保监会监管,不仅意味着从事“类金融”业务的互金平台将无计可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无论是金融业务还是“类金融”业务都将列入统一的强监管之下。直白点说,就是无论是亲生的还是领养的,其监管人都是一家了。

  曾为多头监管(审批)机制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按股东背景,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金融租赁公司,这也就是通俗意思上的“亲生的”,其成立要求非常高,首先必须要有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才允许设立。它是由原银监会发展非银行金融牌照,所以它是经过金融机构允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短期融资的。比如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工银租赁、农银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浦银租赁、光大租赁等,它们都是在银行体系下面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其监管机构都是央行,与银行没有太大的区别。

  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商务部联合发文允许成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这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要求其股东全部是内资的,而其中必须有一家企业是国内大型的企业(就是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至少在150亿以上的企业才能成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虽然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市场级别高,但是它们向不同的银行直接借钱,因为银行是它的主要的资金供求。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却不能向母行借款,只能交叉授信。比如工银租赁不能向其母行工商银行借款,但可以向农行、建行等借款。

  三是外商独资或者叫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这也就是大家俗说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类型,从前也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商务部审批监管。

  正是因为从前融资租赁行业为多头监管(审批)机制,所以,市场上习惯称第一种为金融租赁,后两种为融资租赁。

  在这三个板块中,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最为严格,针对外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最为宽松,而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准入方面的硬性规定。

  因多种因素造就发展不平衡

  或许也正是源于这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多年来,三大板块的发展情况非常不平衡。

  从整个市场来看,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较多,但受制于有限的融资渠道、高资金成本,除少数公司做大规模外,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规模均不大,而目前公司数量最少的金融租赁公司则占据着巨大的市场份额。

  2017年7月,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报道称,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63家,注册资本合计1864.3亿元。就是这63家金融租赁公司,在6万亿的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据着65%的巨大份额。

  另外,中国银行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中旬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中旬,我国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为7家。

  与金融租赁公司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着1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占比则为25%。然而,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以上两种统称为“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达8218家,为2007年93家的88倍多。

  差别,已非常明显。不可否认,依托大型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着天然的优势,它们具备银行系统的衍生优势,依托母行资源,拥有大量客户的信用信息,融资成本较低;而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没有这种优势,其也很容易在融资环节出现问题,继而影响业务规模发展。

  如今,按照商务部的最新通知,以后无论是哪个板块,都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这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商业保理监管标准有待与银行统一

  中国的保理市场分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两个市场,分别由商务部、银监会监管。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8261家,比2016年增长了48%,实际开业约1600家,业务总额达到1万亿人民币,融资余额约为2500亿人民币。

  “商业保理未来划归银监会统一指导监管之后,首要难题是如何统一监管标准。”某地方商业保理协会负责人表示,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本质不同,标准语言也不太一样,有待统一。此外,预计银监会对保理公司主体、资本约束、注册资本金、高管任职资格等会有单独要求。

  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载体的保理,是一个逆经济周期行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常态下,保理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企业杠杆具有独特优势。

  实际上,保理公司合规监管早已开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网贷”模式,华南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要求保理公司停止与P2P网贷机构合作。

  另一保理公司负责人表示,监管看商业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础资产的风险,保理是否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现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审查相关交易单据,通过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来确保底层应收帐款是真实有效的。

  他认为,监管层面未来的统一监管、统一规口、合规对所有的保理公司都很重要,因为从“类金融”变成“金融”机构,监管验收时会看做的是否合规。保理只有找到细分点才能找到盈利、竞争优势。

  保理行业标准确实有待统一规范

  中国保理市场分为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两个市场,此前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监管。业内一般认为,从本质而言,银行保理并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当于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商业保理公司反而与国际规则机制接轨,从事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信用融资。

  该地方商业保理协会负责人表示,商业保理的行业标准缺失,专业术语、统计口径都亟待统一和规范。

  例如,银行保理使用“保理业务量”的统计口径类似贷款余额概念。商业保理使用“保理业务量”的统计口径,本质是应收账款余额。问题在于,商业保理对象是中小微企业,有的保理业务期限短至7天,一年之内可多次循环融资。银行保理周期长,一年内循环次数有限,已经类似于半年或一年期以上贷款。

  从业务看,商业保理近年来发展迅速,但银行保理规模萎缩。

  根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6》,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达5584家(不含注销和吊销企业数量),当年保理业务量超5000亿元,融资余额超1000亿元,已开业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将近1100家。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兼秘书长韩家平预计,到2017年底,商业保理企业存续数量有望达到8000家左右,其中开业企业预计达到1500家左右,保理业务量有望达到8000亿元,融资余额有望达到2000亿元。

  银行保理业务增长自2015年开始有所下滑。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1.72万亿元,同比下降40.9%,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694.24亿美元,同比下降43.11%;国内保理业务量1.2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9.98%。

  资金端终止与P2P合作

  根据商务部此前的政策,保理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类金融”行业的杠杆率均为10倍。

  如,根据2012年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可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开展风险资产业务。

  但实际上,保理公司很难从银行融资。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1月10日以《商业保理2016发展图谱:繁荣以外的四种“痛”》为题报道,商业保理的第二痛是资金之痛,保理企业融资困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和其他投资者青睐。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深圳地区保理公司资产质量控制较好,保理不良资产率保持在千分之几的水平,远低于银行业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和股东借款。

  保理公司融资成本不低,定价策略是在资金成本上加2-4个百分点,企业从保理公司的融资利率在8%-18%左右。

  保理公司由于融资困难,也不可能达到10倍杠杆。业内人士预期,调整监管部门后,可能会调低保理公司杠杆率标准。

  此前一度流行的“保理+P2P网贷”模式,已开始宣告终结。目前,华南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要求保理公司停止与P2P网贷机构合作。

  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保理公司,互为资金端和资产端,这一模式开始兴起。2017年7月,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商务部要求做好商业保理风险防范有关工作,重点关注商业保理公司四大异常经营行为,包括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特别是关联公司同时运营网络借贷平台。

  争议租赁兼营保理

  此前,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015年7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将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天津、上海、浙江等当地商务部门随后跟进,发布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政策。

  有地方保理协会人士表示,从金融防风险的角度,融资租赁兼营保理业务可能不再可行,这相当于是加杠杆,叠加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一直想申请保理业务,以盘活庞大的存量资产,但在银监会体系下从未批准过这一业务。

  前述人士表示,融资租赁兼营保理业务,相当于形成了闭环。“左手拿了资产,右手又把资产转出去了。”完成融资租赁业务,最高可放10倍杠杆,再将租赁资产保理,也最高可以放10倍杠杆,叠加数倍杠杆,放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未必有此承担能力。

  兴业研究的一份报告认为,保理业务作为融资租赁闭环中的关键业务,一直在商务部的管辖下。如果将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并入银监会体系,这部分业务是否还能继续保留在租赁公司中有待观察。预计即使未来采取新老划断,也将对融资租赁行业造成较大影响。

  前述保理协会人士表示,租赁兼营保理的机构并不多,仅有个别租赁公司单独成立了保理子公司。

  文/本刊记者 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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