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伪文件”为何得民心?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个税,纳税,年终奖
  • 发布时间:2011-08-22 09:15
  权威的错误和伪造的正确相较量,结果会很滑稽。几天前,据广州日报和央视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年终奖个税征收的新方案(“47号文”),该方案修正了现行年终奖征税办法的不合理之处。但很快,国税总局辟谣说所谓的“47号文”是一份伪文件。

  一份文件的真伪之辩,让人们关注到国税总局对年终奖征税的制度缺陷。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发的《个人年终奖所得税计算办法》,对纳税人年终奖缴税办法进行了规定,但按此规定纳税,却可能会出现“年终奖多、税后所得少”的状况,甚至有人算了一笔特殊的账,其结果是“多拿1元年终奖,要多缴2万元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节收入——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以此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我们不禁疑惑,现行的年终奖个税方案,怎么会使得个税调节起到相反的作用?

  这个技术漏洞的成因,在我们看来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收入不同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并按月缴纳。比如在新个税方案中,月收入3500元以下不用纳税,月收入5000元的话要拿出1500元按3%税率纳税45元;如果月收入5500元,那么其中3500元不交税、3500元到5000元部分的1500元按3%纳税,而5000元到5500元部分的500元则按10%纳税,共需纳税95元(1500×3%+500×10%)。

  新的个人税法实施的是7级累进税率,尽管比原来的9级税率简化,但这也意味着,收入稍高的人要算清楚自己的纳税额,需要很麻烦的计算。

  好在税务局体贴,在发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时帮人们算好了“速算扣除额”,让纳税人可以容易地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额。比如说,如果你的收入是55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纳税额是2000元),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额分别是10%和105元,根据这两个数字提示,你可以轻易计算出你需要交纳的税款为95元(2000×10%-105)。

  年终奖的纳税计算,沿用了按月纳税中的“速算扣除额”。在《个人年终奖所得税计算办法》中规定,计算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应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值来对应适用税率,以此税率乘以年终奖总数再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便得出纳税结果。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我们从网上引用一个例子。员工A获得年终奖54000元,员工B获得年终奖55000元(为方便计算比较,假定A、B二人月工资均高于3500元起征点)。按照现行计算方法,员工A的54000÷12=4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税后所得48705元。员工B的55000÷12=4583元,对较高一级税率及速算扣除数:20%、555,应纳税额为55000×20%-555=10445元,税后所得44555元。

  “税前多一千,税后少拿好几千”,这是明显不合逻辑的结果,问题出在哪里呢?聪明的读者应该看得出来,这是因为适用税率的差距过大,而速算扣除额的差距过小。而背后的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年终奖的扣税办法时,将年终奖按“月”分摊后扣税,但“速算扣除额”这个为简化计算而设计的“小方便”,却生搬硬套的用在年终奖纳税中。

  堂堂的国家税务总局,不知道为何会出台如此滑稽的方案,如果真要找原因的话,无非有三。要么是税务局的政策制定者们数学太差,搞不懂上述算法的逻辑关系;要么是年终奖纳税的制定者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制定者不是一拨人,前者没能理解后者的逻辑;或者,政策制定者不愿让纳税人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本该扣12次的“速算扣除额”只扣一次,省下11次可是一笔不小的税收。

  妄自猜测国家税务总局或许不妥,但这个问题并非因此次“伪文件案”才被发现。据媒体报道,早在6年前北京市税务部门就对个人征税年终奖纳税的政策漏洞上书国家税务总局,但国家税务总局毫无反应,不知道是碍于面子,还是舍不得11个月的便宜。

  伪造的“47号文”,一针见血地看到了问题的关键,它遵循了“速算扣除额”是一个月度计算单位的事实,对其进行了12次扣除,轻易地化解了“年终奖多、税后所得少”的尴尬。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辟谣,但“伪文件”似乎深得民心。人们希望税务部门能“将错就错”,借鉴“伪文件”的正确,改正“真文件”的错误。我们相信,这种呼声的强烈,不仅是因为人们希望能减少一些税负,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看到这个国家的税收政策能符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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