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发展路径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融资,融资性票据,电子化交易,票据
  • 发布时间:2014-03-25 10:32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断深入发展,票据已经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不可或缺的工具,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票据之无因性作为票据法中的公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流通与方便融资,反观我国现阶段《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融资性票据缺位的制度设计背离无因性原则,对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关键词】融资性票据 融资 法律修改 电子化交易

  按照国际通说,票据可根据其功能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交易性票据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重点发挥票据简洁、便意的特性,以其流通性来促进商业往来;而融资性票据则不要求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主要是通过银行或企业主体的信用为依据,来获得资金融通,以便企业在短时期内获得资金。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意味着,现阶段我国法律还不承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所以,中国票据市场流通的只有交易性票据,且95%以上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占比不足5%,并局限在少数大中城市的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脱离具体交易行为、单纯发挥融资功能的融资性商业汇票尚未被法律认可,使得票据市场缺乏足额的交易工具。其次,中国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仍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三类银行类金融机构,而在货币市场中日趋活跃的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公司还未成为票据市场参与主体[1]。金融市场在垄断政策驱动下,事实上存在相当大的纰漏,大量的地下资金一直让国内的宏观调控乏力[2]。加之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备与票据市场不尽成熟,促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不能得到良好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利率导向对于宏观经济的运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另一层面上,关闭了融资性票据的大门,对于获得短期内的资金融通显得尤为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讲,为了回避银行的高贴现利率,不得已转而寻求在民间游资处以制造虚假贸易关系转让票据,迅速获得资金回笼,长此以往地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专门为了短期资金融通的票据非法转让的地下产业链条,严重破坏了现有的金融体系,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着重分析此种现象形成的原因及探讨解决之道。

  一、票据业务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上的交易工具比较单一,只有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且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商业票据业务的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市场的规模难以快速扩展[3]。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第216号)第3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1997农银发第215号)第3条也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4]。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票据的功能设定还停留在交易及流通的位置上,不但在票据签发产生时要求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并且在流通转让的各个环节对这一点也是毫不放松。这无疑是对融资性票据产生设定了法律环境上的障碍。从本质上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之所在,票据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就是为了资金流通的便捷与安全,而我国现阶段的票据立法过分强调票据签发及流转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对于票据法价值目标的严重背离,更是与票据无因性形成了现实冲突,造成了票据的自身业务功能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当前,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既达不到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的门槛,加上央行对于存贷比的监管,中小企业又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及其狭窄。加之现阶段立法缺陷造成的票据功能错位,不能发挥票据在中小企业短期融资上应有的助力,导致了企业融资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票据立法模式留下灰色操作空间

  近年来,由于金融市场规范化建设步伐滞后于实体经济需求,处于经济运行循环系统末端的中小企业活力难以发挥。为满足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隐性融资性票据市场客观上反映了企业现实的融资困境,同时也亟须规范。

  在间接融资工具方面,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营策略考虑,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较低,截至2012年9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仅占全部企业贷款的28.6%;在直接融资工具方面,国内企业债和股票融资方式的条件更为苛刻,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被排除在直接融资大门之外。因此,在常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旺盛的融资需求的环境下,部分中小企业利用虚构商品交易的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办理贴现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从而形成庞大的隐性融资性票据需求[5]。

  在票据流转方面,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刻意回避商业银行高贴现率,转而寻求在民间借贷机构以虚构商品交易的方式转让真实票据提前贴现。这种方法在客观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对于短期资金融通的需求,又减少了商业银行的高贴现率,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融通上的现实需要。通俗来讲,就是让交易性票据干了融资性票据的活。但是,在现阶段票据法律框架之下,这种票据功能错位使用无疑是种违法行为,并且多手票据无实质商品交易转让之后,造成了票据承兑的系统性风险累积。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之所以屡禁不止并大量流通于票据市场之中,是因为其有着过不应求的市场需要。因为企业通过票据取得短期资金融通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前者在程序和成本上无疑具有重大优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企业甘愿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存贷比监管要求、利率市场化和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部分中小银行,过度使用票据承兑业务吸纳保证金存款[6]。但是如果法律能够赋予票据融资功能合法性,那么就可以大大减轻银行在于吸储方面的压力,并可以降低银行由于过度使用票据交易性承兑业务而引致的系统性风险。

  总之,现有立法模式下,对于已经蔚然成风的隐形融资票据业务只能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果不改变现有票据制度的框架设计,那么票据关于真实贸易背景的条款极有可能沦为“影子条款”,而相关部门的监管成本也会因之提高。反之,因势利导的逐步放款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可以得到融资企业、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之间的多赢。

  三、票据市场运行模式严重滞后

  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实体经济,法律制度不合理导致的票金融票据市场的滞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交易方式与运行机制与现代金融流通体系严重脱节。

  现阶段我国票据市场格局的建设远远赶不上时代的要求。在无纸化交易的大数据时代,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等依然采用实物券的方式用人工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完成,票据交易电子化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电子票据交易模式存在缺陷,系统运行稳定性还须大幅提高[7],而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成本在这个阶段还在人工劳动力成本之上,这说明了实现票据电子化交易模式还需付出极大的努力。在传统的实物券商业汇票流转过程中,一般而言只有存在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才对票据签发相对方的信用资信情况有一定程度的把握。相对于交易性票据而言,在融资性票据流转过程中,融资性票据签发方与票据持有人之间形成的是更为客观的金融投资关系,促成交易成功的不再是双方之间长期以来积累的相互信任;但是,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融资性票据的偿付风险与票据签发企业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信用评价和票面真实性等要素密切相关。因此,为降低传统纸质票据环境下的交易成本,增加融资企业主体信息和信用状况的透明度,提高融资性票据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性,应优先考虑以电子介质形式建立规范化融资性票据市场[8]。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我国的企业群体未能营造足以支撑融资性票据稳定流通的信用环境,票据市场也未能及时设计专业的票据授信、评估机制。票据市场中由于做市商的缺席,导致没有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够提高准确且连续的双向报价和即时交易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票据投资者的积极性,市场效率也显得相对低下。再者,由于无人可以提供权威准确的市场信息,又缺乏统一的定价模式,这样就造成了商业票据一级市场定价存在较多的不透明、不规范因素,从而为商业银行在吸储压力之下有主动降低甚至免收交易费提供了可能,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长期下去势必会影响票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形的票据交易市场抑或一个全国性的票据支付结算中心,因为一个有形的票据交易市场抑或一个全国性的票据支付结算中心才是统一利率的形成的必要条件,从而缩小利率的市场和区域差异,提高票据市场的运行效率。

  因此,在没有完善的票据信用评估机制和做市商制度的情况下,使得票据发行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集团,而众多中小企业被排除在票据发行市场之外,从而不利于票据市场的扩大发展。

  四、对发展融资性票据的一些建议

  (一)修改票据相关法律,解除对融资性票据的禁锢

  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的《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票据行为、培植和巩固企业信用,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以及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票据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壮大,融资性票据俨然成为了企业在进行短期融资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例如,随着我国信用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信用功能、融资功能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促进了短期融资券的发展。这说明现阶段的立法与票据市场实务操作模式严重背离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票据市场的效率与持续发展,对此问题已不容忽视与回避。从理论上讲,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导向和票据的无因性这一票据制度中的公理性原则相矛盾,而把融资性票据从现有票据框架中分离出来正是促进票据制度价值回归的表现。因此,通过重新审计更为精巧的票据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票据法律体系,以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为突破口,促进票据种类多样化,根据客观现实需要逐步提升融资性票据所占的比重。

  作为融资性票据的对应配套措施,我国现阶段尚无独立的公司债实体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即使票据市场的行为可以得到规范和约束,但是融资性票据的主要发行主体的行为还不不能得到有效约束。在现行《公司法》及《证券法》中仅在部分章节的个别条款中对公司债略有提及,对于正在高速成长的票票据市场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作为融资性票据的配套措施,订立公司债法便是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应有之义。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公司短期、中长期债”概念,设计发行、持有、买卖公司债行为的制度框架,确保其规范发展。

  (二)着力电子化票据交易渠道建设

  在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国票据的签发、流转、承兑和贴现依然沿用实物券形式进行操作,使得伪造票据、虚假背书的兑付以及偷换票据、灭世等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这一限制,才造成目前还普遍采用实物券为主要形态的交易模式。如前所述,发展融资性票据必须摒弃真实交易背景的陈旧理念,那么建立电子商业票据系统的理论障碍自然就不存在了。

  令人欣喜的是,2010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开通运行,与之配套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电子商业汇票在我国的问世,不仅仅是延长了付款期限、扩展了票据功能,客观上也为融资性票据的适时推出做好了准备。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已经具备了初步的软件基础。

  一般情况下,在现阶段我国商业票据流转关系中只有存在真实买卖购销关系的前后手企业之间才有机会了解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在融资性票据交易关系中,签发主体与投资者之间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简易模式的金融投资关系,不再以商贸往来的信用状况作为交易基础;然而,融资性票据的偿付风险主要取决于票据签发企业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票据的真伪。综上所述,欲降低实物券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增加融资企业资信状况的透明度,提升融资性票据在流通领域的活力,应加快电子化票据交易渠道建设的步伐。

  (三)构建良好的市场运行、约束机制

  在实物券交易模式下,受条件所限,只有承兑行以及该笔具体交易的收款人和后手持票人等实际参与到交易之中的少部分群体对于商业票据的清偿情况有所了解。欲建成有活力,多主体广泛参与的融资性票据流通市场,必须以降低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成本为前提,尽可能地为投资者获取权威、准确信息提供便宜。因此,应以电子化票据交易渠道为依托,建立融资性票据签发企业历史偿付信用信息库,以信息库的数据参考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约束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目的在于使得企业在票据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与商业信用成正相关。作为配套机制,要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借助科学化、体系化的惩罚机制,针对信用评级降低的票据签发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使用电票系统签发融资性票据的票面金额、主体限额和付款期限;对于信用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签发主体应列入跟踪名单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相应期间内暂时取消其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资格;针对信用跟踪评价期内的企业信用状况仍未得到改善的情况,要根据评级采取阶梯保证金制度。

  在我国票据市场中,融资性票据的“隐形存在”准确反映了票据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客观需求。因此,应适时确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从票据交易基础、交易形式和交易手段上解除对融资性票据的种种束缚,在注重市场效率的同时保证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小和,邹江.全国性票据市场建设方案与路径研究[J].金融论坛,2012(Z2):66.

  [2]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12.44.

  [3]喻辉.发展融资性票据之我见[J].新财经,2012:49.

  [4]吴承虎.票据:从支付工具到融资工具[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3):76.

  [5][6]王红霞、曾一村,吴晓均,有序推进规范化融资性票据市场建设的实施路径[J].上海金融,2013(4):91.

  [7]肖小和,邹江.全国性票据市场建设方案与路径研究[J].金融论坛,2012(Z2):68.

  [8]王红霞,曾一村,吴晓均.有序推进规范化融资性票据市场建设的实施路径[J].上海金融,2013(4):92.

  作者 仪喜峰 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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