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协议将提升两岸贸易投资 为注会带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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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2 07:48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近日正式签署
据报道,8月24日至26日,海协会特邀顾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应邀参加了海协会和海基会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的第十一次领导人会谈。海协会会长陈德铭和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在8月25日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税收协议》)。
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防范和消除两岸经贸往来中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为两岸投资者创造稳定、优惠、透明的税收环境,促进两岸相互直接投资,密切两岸经贸往来。
那么,该协议的签署对于海峡两岸进一步的贸易发展有何影响?能否减少两岸企业的税收负担?《两岸税收协议》可能在什么时间施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涉税业务拓展又有怎样的作用呢?
近日,《财会信报》记者就上述相关问题专访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服务中国及亚太区主管合伙人邢果欣先生。
清除两岸经贸发展的税收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两岸税收协议》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两岸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同时通过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其次,《两岸税收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税收歧视,公平税收待遇,确保两岸的投资者与对方当地居民享受无差别的税收待遇。第三,《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共同接受的税务争端协商解决程序,有利于解决税务争议,为两岸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渠道。第四,《两岸税收协议》搭建了税收合作平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消除潜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服务中国及亚太区主管合伙人邢果欣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2010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的签署和产业合作的深化,伴随着两岸“共同市场”的建立,使以前存在的许多制度性税收障碍及税收协调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其中包括关税、国内商品税和所得税协调等各个领域。
刑果欣指出,在《两岸税收协议》签署前,两岸经贸往来和发展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税务难题。
一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缺失不利于双方经贸往来。二是,两岸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交叉,导致重复征税情况发生。三是,台商通过避税地关联企业和转让定价逃避企业所得税现象普遍,一方遭受转让定价调整而另一方税务处理的不对称性导致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四是台籍人员利用两岸税收信息障碍偷逃个人所得税。
邢果欣认为,《两岸税收协议》的签署清除了税收税收问题的障碍,提升了两岸的税制公平和经济效率,并有助于两岸产业合作的深化。
因此,税收协定的签署,有助于加强两岸税收合作,建立规范的税收协调制度安排,在交换税收情报、消除重复征税、落实税收优惠和共同打击逃避税等方面进行紧密合作。
有望加强两岸贸易和投资
据了解,该协议基本比照经合组织(OECD)范本,在征税权划分上,多让渡给居民方,即征税权多赋予投资方。根据《两岸税收协议》,大陆及台湾地区基本享受了最优惠的待遇。其中,在财产收益部分,即股权转让方面,只要转让公司不动产占比不超过50%,可在被转让公司所在地免税,这个条款为目前我国已签署税收协定中的最为优惠的规定。
协议生效后,股息方面,若持股比重超过25%,适用5%的优惠税率,其他情况适用10%的税率;利息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
对此,邢果欣表示,《两岸税收协议》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方面提供了较国内税法更为优惠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与中国已签订的其他税收协定相比也具有相当竞争力。他介绍,该收协议还涵盖着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将依第三方国家/地区法律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视作为大陆或者台湾税收居民的具体处理措施。
邢果欣介绍,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台商投资大陆多采用通过第三地间接投资方式进行,税收协议纳入“实际管理机构在协议一方”的几种情况的明确定义,解决了现有台商投资架构下享受两岸税收协议待遇的问题;对于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新投资,则可适用《两岸税收协议》中明确的直接投资方式,无需再通过第三国或地区进行进行中间控股。
另外,《两岸税收协议》在纳入目前中国税收协定所采用的标准反避税条款的同时,也加入了显著的信息交换条款并对其范围进行较大限制,规定不能执行自动或自发性信息交换,而且还包括了规定双方税务机关通过相互协商机制解决该协议适用和执行的条款。
邢果欣认为,《两岸税收协议》有望加强两岸贸易和投资,海峡两岸相互直接投资现在可以利用该协议所提供的具有竞争力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并受益于此协议避免双重征税。预计这将有助于简化投资架构和运营架构,并同时敞开通过重组获取潜在税务效益的大门。
协议生效后,台湾机构来大陆经营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了复杂的境外税收抵免程序。大陆企业所得税率基本为25%,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7%或20%,大陆相对较高的税率,协议生效后,也能使得相关企业税负下降。
协议规定“转让其他股权,一般由居民地征税,除非居民地对该项收益免税,且在转让前12个月内,转让方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公司至少25%股份”。
邢果欣分析认为,财产收益条款沿用的是现有中国税收协定最新的典型架构,确保转让不动产公司取得不动产处置收益来源地、转让非不动产公司至少25%股权的转让方一方,及转让常设机构资产的另一方的征税权。其他财产转让收益仅由该转让人为其居住者的一方征税,无需再按10%和20%的税率同时缴纳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对来自于所得来源一方的财产收益免税,协议明确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持有该被转让公司的股权应少于25%。
邢果欣提醒,对于处置在大陆不动产企业股权的台湾居民,应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关于36个月回顾期的指引,转让前36个月内发生的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转让收益将在中国征税。
将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业务机遇
协议的签署,在对两岸经贸发展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带来变化。邢果欣认为,《两岸税收协议》的签署所将加强两岸经贸往来,也必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上带来积极影响,其中包括:会计事务所业务量的增加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包括审计、税务、咨询服务);税收协定所提供的具体操作性指引将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许多税务服务机会,如转让定价调整、税收居民身份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处理等。
目前该协议虽已签署,但仍要通过两岸法定程序,若顺利通过,将于2016年元旦正式生效。对于双方的审批程序能否在2015年内完成的问题,邢果欣表示,鉴于两岸税务主管机关在过往6年的谈判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及税收协定生效后为两岸经贸及企业带来的正面作用和意义,相信两岸都积极期待该税收协定能在近期生效,而审批完成则取决于双方法定程序所需的时间。
《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相互协商机制和两岸税务交流合作机制。一方面,两岸税务部门可通过相互协商,具体解决两岸投资者面临的涉税争议,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两岸将通过开展人员互访、进行培训交流、举办学术论坛等多种方式,拓展与深化在税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两岸经贸往来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邢果欣认为,《两岸税收协议》对于在大陆已有长期投资历史的台湾企业以及刚开始“走出去”并在台湾积极寻求商机的大陆跨国企业具有正面的意义。
邢果欣还表示,该协议所提供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与标准的中国税收协定相比具有相当竞争力。通过协议所引入的免税待遇将鼓励许多台湾企业改变目前对大陆投资所采用的间接投资架构,其中协议也提供了将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认定为中国大陆或台湾税收居民这一可行方案。
最后,邢果欣提示,中国税法和税务实践在OECD的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下得到快速发展,台湾地区投资者也应该意识到大陆的反税收协定滥用规则,包括已纳入到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则,未来可能会在信息交换和相互协助协议条款的支持下日益被采用。
记者 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