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发布2015年1号专家提示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连锁超市,注册会计师
  • 发布时间:2015-09-22 07:54

  9月9日,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发布2015年1号专家提示——《对连锁超市类企业租金摊销的考虑》(以下简称《1号专家提示》),对一般连锁超市类企业租金核算及摊销的会计处理、审计可能存在的错报风险点及其应对做出专家提示。

  《1号专家提示》指出,一般连锁超市类企业的租入房产数量较多、涉及的租金金额较大且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支出的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虽然《租赁准则》对租金核算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执行连锁企业租金核算审计工作中,仍存在较多的审计风险点需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和分析。

  《1号专家提示》指出,对连锁超市类企业租金摊销审计重点应关注租金摊销方法选用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已签订的合同是不可撤销还是随时可以撤销的经营性租赁合同,合同撤销是否存在较大金额补偿金条款的约定;管理层对超市经营期限的判断,一般情况下,经营期限应与租赁期相同;管理层对门店装修的程度,以及预计下次装修的时间等。

  《1号专家提示》还对其他应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了提醒,包括:摊销期限的确定、起租时间和免租期的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函证的主要内容。其中,如果合同约定的每年应支付租赁费与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存在差异,则应将该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出租人发函询证时,询证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期初应付未付(或者预付)的租金、本年应付租金金额、本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和期末应付未付(或者预付)的租金等。

  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提醒注册会计师,《1号专家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1号专家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还指出,对于连锁超市类企业租金核算的审计提示,其他企业涉及类似业务也可参考。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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