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战略安排(四)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战略,一带一路
  • 发布时间:2015-09-22 08:08

  ——基于“一带一路”国际视角的研究

  中国一居民企业在一国设立机构,向当地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预计年收入4000万元,成本费用2000万元。B国机构在年末将税后利润汇回。中国企业所得税率25%,B国企业所得税率20%,利润汇出税(分公司)和股息预提税(子公司)都为10%。外国企业在当地设置的子公司正常适用查账征收,对分公司以核定利润率为40%来核定征收。不考虑其他税负,对成本费用不做调整。对于企业来说是选择子公司合适还是分公司合适?如果选择子公司,将按照查账据实征收,扣除成本费用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预提税560万元,由于高于地面限额,利润汇回不用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总税负为560万元。如果选择分公司,要按照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40%的条件下,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20万元,预提税168万元,合计488万元,利润汇回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为500万元,因此选择分公司核定征收方式对企业有利。

  但是一般来说,分公司作为东道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获得的损益要和母公司合并纳税。从这个角度考虑,企业可就不同的经营阶段在境外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分支机构刚设立阶段,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还未进入正常轨道,出现亏损的几率比较大,企业这时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但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境外机构的亏损不能由境内机构的盈利弥补,所以该手法只适用于该居民企业已经在拟投资国设有分公司,且该分公司处于盈利的状态,此时,新设公司的亏损与原公司的盈利可以相互冲减。

  同时,“走出去”企业还需注意有些国家对外国企业在当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率,利润汇出税和股息预提税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公司在南非的分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但分公司汇回利润时不用缴纳利润汇出税;而外国公司在南非的子公司则适用于28%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子公司将税后利润汇回时还需缴纳10%的股息税,但不需要缴纳股息预提税,所以综合税负在35%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综合总税负,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对拟投资国家的税法进行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式,选择最优的组织架构形式。

  (三)投资收益的税收战略安排

  居民企业在投资东道国进行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大体上可以分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股息主要指境外子公司分回中国的股息红利,利息指中国居民企业提供贷款给投资东道国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在投资取得收益的过程中,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一点是股息和利息在纳税上的区别。

  从境外和境内两个步骤来看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需缴纳的税。境外部分:一是中国居民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就税前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国居民企业在投资东道国就股息缴纳股息预提税,由当地子公司代扣代缴。境内部分:中国居民企业收到股息后,还原为税前所得,计算应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并依据限额进行补缴或结转。

  利息所承担的税负与股息有所不同。对于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而言,股息的分配是在缴纳了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以后,用税后的利润来分配的,但利息的支出往往可以在缴纳当地企业所得税之前就进行扣除。我们仍然从境外和境内两个方面来看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所得承担的税负。境外部分:居民企业作为纳税人在境外直接缴纳的利息预提税,由当地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境内部分:中国居民企业就取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比较股息和利息所承担的税负,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所得对应的境外所得税只有一项,即利息预提税,并没有负担投资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进行投资收益的税收筹划,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东道国的预提税、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和”境外高地税负等。

  文 蔡昌 谭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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