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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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2 08:02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记者 赵青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