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残保金”政策 “招人”比“交钱”更重要(三)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残保金,社保,残疾人
  • 发布时间:2015-09-22 08:13

  许亮:你的担心非常有道理,2006年之前,各地残保金的征缴执行主体多为残联,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拒绝缴纳。2006年各地政府开始由地税、社保等部门“代征”,残保金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强,征收额大幅上升。

  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征收额近30亿元,是2005年的10倍还多。但是残疾人就业方面,据中国残联《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8.7万人,占比尚不足25%,和2005年相比,甚至还降低了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被“罚”的钱越来越多,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和占比却都下降了。只要交了钱,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无所谓,这种“只管收钱而不顾就业”的做法显然曲解了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

  小左:看来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既然你刚才说到残保金制度属于国际惯例,你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下国外是如何保证残疾人就业的?

  许亮: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德国的《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费。

  小左:法律规定的再好,也要人来执行。我认为既然有的企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太积极,国家政府机关就应该起到带头作用,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多安排一些残疾人就业。

  李老师:你的这个想法很好,不过在我国法律中,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外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都是1.5%。和私营、外资企业相比,政府、事业单位并没有承担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义务。

  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法律都规定了政府机构比私有部门更大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日本规定,一般民间企业残疾人雇用比例为1.8%,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2.1%,都道府县等教育委员会2.0%;台湾《身心障碍会保护法》则规定私立学校、团体和民营事业机构须雇佣1%的残疾人,政府、公立学校和公营事业机构则须雇佣多达3%的残疾人。

  许亮:不说这个还好,一说起更让人生气。不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政府和事业单位有更高要求,许多政府、事业单位自身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1年,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全国30多个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披露残障人士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就业的状况。只有重庆、济南、上海、武汉、昆明五个地方政府给予了正面回复:其中残疾人就业比例最高的上海,市属事业单位有残疾雇员4800人左右,只占雇员总数的1.3%;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的昆明,2004年到2011年间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5917人中只有1名是残疾人,占0.02%,市属事业单位中,残疾雇员也只有102人,占雇员总数的0.06%。

  小左:这样看来,残保金制度在立法时,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就应该大一些。除此之外,你认为残保金制度在执行上还有什么问题吗?

  许亮:残保金执行上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支出不透明问题,尽管政府强制征收残保金,但大多数情况下却从不主动公布残保金的支出情况。比如2014年,有广州残障人士向广州市残联和财政局申请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并详细列明收入来源及明细、支出项目及明细。广州市政府仅回复2012年残保金收入总额5亿元,支出2.4亿元,执行率仅为50.21%,但拒绝公开残保金支出明细。对于2012年前10年超过20亿的残保金收入和14亿元的支出,广州市政府同样拒绝给出明细。

  小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公开的阻力那么大,不是最终也要向百姓说清楚吗?残保金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说白了这些钱也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政府有关部门收缴残保金时理直气壮,公布去向时又扭扭捏捏,这是绝对不行的。不过,请问国家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未完待续)

  文 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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