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属于隔代划转资产的情况,从目前的政策看无法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划出方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划入方取得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的具体备案和管理问题
对于备案和管理问题,《40号公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用的是“双向管理备案+后续报告”的管理模式。
所说的双向备案,就是划出方划入方在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提交相关的准备资料,主要包括:(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所说的后续报告,就是在划转当年的下一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能够满足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经营和股权架构的要求,以此来证明符合税收政策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
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业务的适用政策
(1)2014年度发生的资产划转业务。《109号文》和《40号公告》规定,政策适用于2014年发生的业务,但是存在的问题是,《109号文》发的比较早,但是很多政策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告诉纳税人如何备案以及具体提供的资料,所以在《40号公告》出台之前税务机关是没法受理企业备案的。《40号公告》的主要功能就是解决《109号文》存在的上述问题,但是《40号公告》来的太迟了,到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才现身,也就是说2014年的业务在汇算清缴期是没法备案的。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接触的部分税务机关是这么执行的,即企业自行判断,如果认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就先享受,待具体政策出来再补备案。因此,对于2014年的业务,还可以通过补充备案的方式来享受政策。但是,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则要做补税处理,同时也应该征收滞纳金,但是这滞纳金是由于政策姗姗来迟而造成的,似乎有点冤。
(2)2014年以前发生的资产划转业务。《109号文》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40号公告》规定: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按照《109号文》规定的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但是之前年度发生无偿划转业务是否可以适用于政策呢?
笔者个人认为只要是以前年度没有进行税务处理(没给税局交过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而不能仅仅是2014年发生可以适用,之前发生的业务统统不能适用,而应该按照一般的规则征税。主要原因是这个政策出发点是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税收问题,这个问题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就有,如果让国企就以前年度的补税,这个税恐怕也是交不起的。虽然实体法是从旧的,但是也应该本着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来处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该文也是相关方多年努力的结果,不能不管以前年度的问题。
从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来讲,现在《109号文》和《40号公告》把这个业务的处理规则给明确了,那么以前年度发生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划转业务,现在再回过头去征税,也是有法可依的,还可以缓解一下经济下行时收入任务紧张的压力。以前没政策的时候,有争议没缴,现在有政策了,不符合条件的那就得缴税了。
(完)
文 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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