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二审开庭 涉案者拒绝认罪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天威视讯,内幕交易
  • 发布时间:2015-09-23 07:55

  8月11日,轰动一时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威视讯,002238)股票内幕交易案二审由广东省高院在深圳开庭审理。

  颇有戏剧性的是,该案主要涉案人员、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的倪鹤琴当庭翻供,对深圳市纪委问讯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这份证词便是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和他人内幕交易的主要证据,其合法性成为当天庭审争论的焦点。

  案件涉案人数最多

  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曾经轰动一时,调查人员先后调查了47个证券营业部的66个证券账户,先后调取了13家工商资料以及38家银行网点的205个银行账户,核实了32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最终确定涉案金额将近7000万元。证监会表示,本案涉案人员数量较多,无论是移送公安机关的人数,还是移交行政处罚委的人数,均为证监会近年来查办的内幕交易案件之最。

  资料显示,1995年7月18日,天威视讯成立,控股股东则为深圳广电集团,持股比例达到59.37%。2008年5月26日,公司在中小板上市,此后,深圳广电集团筹划重组但因故被叫停。

  2011年10月,深圳广电集团再次启动并实施改革重组工作,拟将深圳天宝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离后的网络资产和业务,以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入到天威视讯。上述事项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等内容,经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

  但在筹划重组过程中,天威视讯的内幕信息涉嫌被对外透露。其中,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的倪鹤琴,担任此项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者和参与者,另天宝公司总经理冯方明(另案处理)等多人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中称,两人先后通过团体合作的方式,利用这一内幕信息,买卖天威视讯的股票。

  据调查,2012年1月19日,倪鹤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万股,并于2012年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分别卖出,交易金额为44.6万元。2012年2月中旬,倪鹤琴将自有资金140万元分7笔转至司机曾云发的证券账户,指定买入天威视讯股票。

  曾云发动用自己的38万元以及倪鹤琴的140万元,于2011年12月8日到2012年3月30日间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0.92万股,交易金额178万多元。

  宁波市宁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胡宁和系倪鹤琴丈夫家的亲戚,其从倪鹤琴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1年10月24日到2012年3月28日,通过他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83.73万股,交易金额为3168万多元。

  与司机曾云发曾为同事的魏薇(二审未上诉),从曾处获取该内幕信息,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日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5.8万股,交易金额为97.552万元。

  讯问笔录合法性成疑

  2012年7月,证监会对该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2012年12月,将倪鹤琴等15人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2014年12月16日,该院做出判决,判定倪鹤琴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1000元;胡宁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曾云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000元。主要被告之后提出了上诉。

  在2015年8月11日的二审中,倪鹤琴对其进行内幕交易的情节供认不讳,但她认为自己在纪委和公安审查时交代过该事实,可被认为有自首情节,同时她否认泄露内幕信息。

  由于倪鹤琴是否泄漏内幕信息直接影响了另外被告是否有内幕交易的行为,这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目前该案中对于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来自2013年4月3日的3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而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的辩护律师对该份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一是讯问笔录上记录的地点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而倪鹤琴称,其3份问讯笔录均是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的。

  对此,在二审中深圳公安经侦局特别就该3份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称倪鹤琴2012年4月3日第一、第二份讯问笔录是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笔录上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属于笔误。

  不过三位辩护人的律师均认为上述说明不符合逻辑。辩护律师称倪鹤琴司机曾云发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也是在深圳纪委完成,但曾云发的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也显示为深圳公安经侦局,侦查员做笔录存在笔误是有可能的,但倪鹤琴笔录的侦查员与曾云发笔录的侦查员是不同的,不同的侦查员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做的笔录却存在相同的笔误这是不可能的。

  二是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是2013年4月3日11:55至当天下午15:40,但此时倪鹤琴已经被拘留并被关押至看守所,倪鹤琴在拘留证上签名的时间为15点,这与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存在冲突。

  对此,胡宁和的辩护律师严义明称,“该有罪供述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对于上述争议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经侦局、纪委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书中除了“笔误”的解释,同时还表示,“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依法进行,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讯问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条件,故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审中,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是否继续采纳一审中这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将影响案件最后的判定。”有律师对此分析称。

  内幕交易认定存疑问

  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除了典型性,其复杂性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该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对除倪鹤琴以外的涉案人员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有争议,在一个律师社群的讨论中,意见明显分为两派。

  从字面意义解释上看,内幕交易是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其他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言,显失公平。

  而在2012年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表示,内幕交易是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获得信息后,出现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据了解,所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需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如“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等。

  以上述案例的嫌疑人胡宁和为例,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依据除了那3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公诉机关认定其内幕交易的一个事实是,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倪鹤琴与胡宁和通话的几天内,胡宁和都会买卖天威视讯的股票。

  但胡宁和辩称,其信息来源于东方财富网,其买卖依据来自股评信息、已被披露的新闻信息和天威视讯股票的KDJ技术分析指标形态等,而且此前其交易习惯都是一两只股票反复买卖,股票种类偏向重组股和文化股,最为重要的是其炒天威视讯的股票也是反复买进卖出,反而亏损400多万元,这样的交易没有背离平常的炒作方式。另外,胡宁和称与倪鹤琴的通话内容是家中事务和生意上的事。

  同时,胡宁和、曾云发对何为内幕信息在法庭上表示了不同的理解,尽管“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等内容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但两人认为,天威视讯属于重组概念股,无论在股吧还是广电系统机关内部都有讨论,而且天威视讯的重组从2008年就开始,之后暂停,在2001年后又重启,各媒体均有新闻报道,这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值得商榷。

  华东政法学院的一位法学教授表示,“目前,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还是依据新法规,在天威视讯前没有可参考的案例,也没有第三方机构来认定,这样案件本身会带来争议性”。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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