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引发税务大变革 专家为“互联网+税务”开药方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务,大数据
  • 发布时间:2016-01-12 09:26

  在大数据时代,中国税收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15年12月24日,2015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暨“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与互联网税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创新管理研究院联合主办,北京中崇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机构和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阿里研究院、京东集团等企业的业界精英,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及数十家媒体记者近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分别由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主持。

  本次会议是一场智慧交流、思想碰撞的盛会,汇集了中国财税界的高端人士,共谋税制改革与经济转型下新业态、新模式的税收治理,共议经济发展与税收改革热点。本报记者对与会发言者新颖、独到的见解和观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主题一 大数据引发税务大变革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大数据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它将在众多领域掀起变革的巨浪。而基于数字信息搜集的税收工作更是如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给传统经济运行模式带来了颠覆性改变。从税收层面来讲,表现为:

  一是税源随着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变性而呈现复杂化及难以控制。作为税源主体的纳税人随时都在变化,这对于税务机构来说,应对经营主体纳税人的难度及复杂性都大大增加了。

  二是在数字经济中,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相融合,改变了完全是有形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模式,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使得税务机关对税基的控制难度加大。

  三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部分常设机构和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模糊不清,尤其是非居民可以不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营业场所,却可以通过其设在居住国的门户网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境外个人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这样的经营活动,使得税源的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

  四是在税源与价值创造地分离的情况下,利润的归属难以简单地做出判断,尤其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营活动利润归属问题。数据经济和全球化经济都给税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倪红日表示,经济数字化的发展,正改变着传统经济运行的模式,也势必会对传统税收模式带来挑战。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立足于大数据技术及其价值,阐释了大数据引发的一系列税务变革。他分别从政府税务变革和企业税务管理变革两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

  蔡昌认为,在政府税务层面,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税收透明度;二是降低政府税务管理成本;三是助力税收数据仓库的形成;四是渗透进税收风险管理。

  在企业税务管理层面,变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营与税务,即通过大数据找到企业经营和税收的关系;二是会计与税务,分析会计和税务的联系;三是信用与税务,通过大数据将企业信用和税务挂钩。

  国家税务总局副巡视员、中国税务学会副秘书长焦瑞进结合当前全球税制建设的发展趋势以及大数据时代赐予的便利征管条件,分享了以资金信息流为控制链条简化税制的思想,同时就创新征管模式、简化征管内容以及实现信息管税提出了自己的深入思考。

  焦瑞进认为,我国当前复杂的税制配以落后的发票管理制度,直接导致了当前税收管理耗资巨大、漏洞巨大、流失无从估算的状态。简化优化税制,利用大数据时代赋予的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科学的税收管理,成为当前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头等大事。他建议,以信息控制为手段,对财富流转和占有这两种国民经济必然存在的环节只征收两道税:一是在财富流转环节预征消费税;二是在财富占有时点预征所得税。

  焦瑞进表示,大数据时代,“信息管税”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所谓信息管税,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实时、真实信息完成包括税收在内的国民收入分配任务,将税收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不再给征纳双方留有任何税收流失的风险空间和漏洞。实现信息管税,从税收管理的业务流程来看必须紧紧抓住三个环节:一是纳税人基本情况信息;二是实时交易的真实信息;三是交易过程分离价税直接入库。而流程展开之前,还需做好规范涉税信息范畴、涉税信息标准化、信息管税法治化等基础性的管理工作。

  主题二 “互联网+税务”应以税务为主导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说:“不热情拥抱、主动融入‘互联网+’,税收现代化无从谈起!”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北京华诚永勤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张春平表示,由于“互联网+税务”更多的是围绕征管问题,所以可能会在征管领域先行。征管以税务机关为主导,“互联网+税务”可以对征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而就目前来讲,企业较为被动,但也有一些企业依靠“互联网+”进行数据研究、税收政策解读,从而使“互联网+”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同时,他也对“互联网+”下的税务问题提出思考。一是“互联网+”是否会对税制产生影响?例如征管体系,税务总局是否会针对互联网环境相应出台一些管理办法及政策规定、具体方法;二是“互联网+”对税收理论是否会有影响?比如在“互联网+”影响税制的基础上,税收的职能、作用是否会有改变?以“货币流”问题为例,它与收付实现制相联系比较紧密。而“互联网+”如果以“货币流”作为重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概念的应用范围可能就会扩大,进而对税制、基础理论的认识产生变化。三是在“互联网+”下,如果税制产生变化,社会是否能够承受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在这些影响下是否又将提出“回归”的概念?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朱青表示,“互联网+税务”的说法应改成“税务+互联网”。他认为不应把互联网看得太重,互联网只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他以两次考察经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在新加坡,发现新加坡税务机构的工作全是机械化,当时新加坡的报税模式是“信件+税收”。二是在美国,发现美国税务机构的工作全部通过电话,即“电话+税收”。现在所说的“互联网+税收”,也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科技发展的产物,不要把“互联网+税务”过分神秘化。他以“饿了么”的企业案例作为说明,过去外卖通过电话联系,现在通过“互联网+”联系,业务流程没有变,变的只是手段。因此,更应该注重的还是税收征管。

  他认为,我国下一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解决三大问题:一是电子发票管理;二是信息化问题;三是大数据问题。

  京东集团税务部经理吴婧代表京东集团税务与资金副总裁蔡磊发言。吴婧表示,从“互联网+税务”的角度来看,进行全面的信息化管理,需要纳税人、税务机关内部、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乃至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互通,采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大信息平台。

  吴婧认为,“互联网+税务”的意义在于,首先能带来税收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其次是促使建立更加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以及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税务”并且利用大数据,在对税收管理,税源监控,分行业、企业规模征管和企业税负风险管理进行分析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国美电器财务总监方巍首先分享了“互联网+”时代给国美带来的变化,然后阐述了“互联网+税务”进程中税收征管方面的变革。

  他认为,在“互联网+税务”时代下,站在企业角度,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在“互联网+税务”进程中,逐步形成以用户需求为主导的多界面场景。在这样的平台里,逐步形成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的多界面的场景,在这个场景里,界面更加友好,操作更加便利,信息更加全面。

  第二,在“互联网+税务”进程中,会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的链接。例如,对于零售来说,现在讲的人与人之间的链接、人与商品的链接,逐渐形成了消费者和消费者的链接、消费者和商家的链接、消费者和商品的链接、消费者和服务的链接等等。在“互联网+税务”进程中,也会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链接。通过一个互联网上链接的平台,使信息更加透明,沟通更加便利,手段更加高效,而且也形成了一个多维的场景,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将不仅限于8小时,而是可以24小时通过互联网进行报税、征税和沟通。

  第三,包括国美在线在内的北京市六个主要大型企业正在推动电子发票的进程,希望电子发票和传统发票能够有一个共融的过程,使得企业的成本能够降低。

  第四,在“互联网+税务”时代下,在共融共享的世界里,数据共享、资源共享、资产共享、劳务共享、知识共享、技能共享促进了企业在品牌、价值、融资等等方面的提升。通过企业的大数据分析,税务后台的大数据分析,可以使企业更清楚地了解自身历史税务数据。站在监管部门角度,数据的透明化使其征税环节和监管环节都会更加便利和精准,也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

  主题三 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程序。那么,如何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青岛市国税局系统讲师、兰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徐风照介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1月成立了税收工作中心,希望能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有所贡献。中心首先对国外的做法进行了调查研究,主要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OECD其他国家的做法,并对江苏国税局进行了考察。考察后认为,江苏省国税局的做法比较符合现在的征管现状,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首先,打乱机构设置。2014年年底,江苏国税有80%的人在做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其中纳税服务人员约占20%,税收风险应对人员占60%。到2015年8月,江苏国税全系统有85%的人在做纳税服务和税收风险应对。

  其次,建立税收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传统的信息管税是税务机关用一定的信息来管税,这些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发票资料等。这种方法非常被动,发票从生产、印制、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保管、吊销等占用了税务机关大量的征管资源,也造成税收征管成本不断上升。江苏省打破了这种传统模式,拓展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于2013年建立了平台,到2014年年底就收集了大约123亿条信息,系统生成了2080张数据项列表,产生风险信息382万条,应对风险纳税人82万户,确定高风险应对任务15.9万户。其中,通过税务稽查处理的0.8万户,通过纳税评估处理的15.1万户,通过网上办税厅、短信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提醒的66.1万户,共补交税款50亿元。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效果,主要是建立在信息源的扩大、信息的真实性和平台的强大数据处理能力上。

  徐风照介绍,借鉴江苏国税局的做法,2015年年初,青岛市国税局制定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内容为,打造一个平台、围绕两个主线、依托六个载体、解决三个问题。关于平台,税收风险管理平台首先应该是一个信息采集平台,其次是一个统一的数据加工、匹配的平台,最后应该是一个统一进行分析的平台。关于两条主线,一是要防范执法风险,主要是依托内部机制,二是要防范税收遵从风险。这个风险大部分产生于税收政策晦涩难懂、变化频繁等税制本身的问题,少部分产生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因此,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围绕税收政策、税制等展开,依托政府平台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已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有效提升税收遵从度的必然选择。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副处长李永平首先分析了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然后就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策略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李永平认为,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第一要明确指导思想,强化风险治税理念;第二应严格遵循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第三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风险信息支撑,提高信息利用率;第四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提高风险应对效能,建立以新常态为引领的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以分类管理为主导的风险分析模式,建立以专业化为基础的风险分析、应对团队,建立以遵从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评价体系;第五有效降低税务部门执法风险和企业纳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主题四 涉税信息立法可为税收治理提供重要保障

  在互联网及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要改变传统的税收制度,实现税收现代化,就要求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都要发生转变。税收治理要围绕涉税信息的治理。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能为其提供重要保障。

  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施正文在论坛上发言表示,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立法具有重大意义。高效的涉税信息提供制度是税收征管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也是面向自然人征收的直接税推行与自行申报制度相配套的税款评定制度的前提条件。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立法,对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具有关键意义。

  施正文指出,《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和问题。税务机关试图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进行收集,不仅为第三方设定了不合理的负担,会产生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也不利于获得有效的信息,对公民权利、经营自由、政府职能分工等产生很大的侵害,违背了比例原则。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考察,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施正文认为,纳税人及其第三方应当依法提供与征税相关的必要资料、情况、事实等信息。纳税人应通过纳税申报定期提供涉税信息或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涉税信息。若纳税人的信息达不到要求,税务机关可以请求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那么第三方如支付人、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该如何提供信息呢?第一,支付人主动提供信息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支付的金额、收款方的名称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等。当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信息时,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第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其掌握的纳税人账户账号、利息总额等信息,税务机关应尊重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秘密关系。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明细信息。第三,政府部门应提供纳税登记,以及在审理案件中获得的信息等,同时要加强现金的监管,若超出一定数额,要进行控制。

  施正文强调,有些涉税信息是可以不提供的,例如出现《征管法》中的“涉税信息提供除外规定”条款中的情形,纳税人可拒绝提供涉税信息。同时《征管法》中“涉税信息保密义务”条款中规定,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但在特殊情形下不受此条款的约束。最后施正文特别指出,涉税信息提供实施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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