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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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12 09: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记者 田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