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出手时就出手 跑赢CPI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出手,CPI
  • 发布时间:2011-02-21 13:06
  由于市场或将维持震荡走势,因此,2011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能再次成为跑赢通胀的理财亮点,而其中的“小集合”产品更可能是抗通胀的首选。

  那么,在通胀高企的背景下,“小集合”或许会为您未来的理财生活带来不小的收获。

  抗通胀的首选产品

  普益平台最新统计显示,从2010年至目前的127种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年收益率为负收益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达31种,年收益率超过10%的品种达39种。

  从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1月17日区间排在回报率榜首的是“申银万国宝鼎一期”集合理财产品,其回报率达到10.04%。“申银万国宝鼎一期”在2010年内创下了23.4%的收益率,在去年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排行榜中名列第三。 此外,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多个产品也进入了收益榜前列。其中,“东方红先锋1号”产品在2010年的收益率为27.52%。东方红先锋系列的另外两只小集合先锋2号和先锋3号收益率分别为17%和23%。

  普益财富报告指出,从2010年的情况来看,占据收益榜前列的均为小集合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去年市场整体走势并不理想,资金规模越大的产品,由于需要配置的投资标的越分散,控制风险和获取绝对收益的难度也就越大。而今年市场或将维持震荡走势,因此“船小好掉头”的小集合产品,可能仍将有不错的表现,更可能是抗通胀的首选。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选择小集合时可参考券商过往业绩,并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如喜欢激进风格并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股票型产品、混合类或FOF产品;如偏好稳健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则可选择债券类或货币类产品。

  自有资金比例需关注

  “小集合”作为券商集合理财的一种,其中会有券商自有资金。《金融理财》建议,稳健型投资者可考虑选择券商自有资金比例相对较高的产品。

  因为集合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一般先由券商的自有资金来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自有资金比例越高,投资者的资金也就相对越安全。该比例一般在5%左右即可。

  与此同时,投资者还需留意各家券商的网站。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性质,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此类产品的发行渠道相对较少,一般只有券商本身和一家托管银行,而且募集期都较短。

  《金融理财》分析判断,如果下一步市场状况好转,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今年继续“拉大”与基金产品的收益差距或将成为现实。而在风险控制方面,由于当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者在操作时主要还是求稳心理,因此,相比某些风格激进的基金经理可能还要更稳妥。

  例如,按50万的资金投资组合计算,在股票市场基金或最多投资四五只股票,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十多只股票,风险相对分散,而且,在行情不好的时候还可以空仓。

  管理人“实力”最重要

  伴随着市场的成熟,“小集合”将为越来越多投资者所关注。投资者在选购“小集合”产品时尤其应注意管理人的风控能力,谨防只看业绩这一条线。

  由于“小集合”产品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投资者。再加上“小集合”产品面世时间尚短,不少公司旗下仅一款“小集合”产品,仅看一只产品的业绩很难判断出管理人的真实能力。

  我们建议,投资者购买“小集合”产品时,应关注管理人长期以来运作集合理财产品的表现,除了获利能力外,管理人的风控能力也尤其需要考虑。风控能力最直接体现在产品的波动率上,波动率小的产品相对而言较为稳妥。尤其要挑选在市场上涨时涨得多,下跌时又能跌得比较少的“黄金产品”。

  同时,虽然过往产品的业绩不能代表未来,但如果管理人运作的所有产品业绩都能够维持在行业的中上游,说明管理人整个团队的实力都比较优秀。而如果管理人旗下产品业绩参差不齐,则单个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是决定产品业绩的关键,风险相对较大。

  费用收取细比较

  尽管券商“小集合”产品的客户定位更高端,但由于该业务仍在推广过程中,考虑到市场的接受度,目前“小集合”产品的收费与普通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小集合”产品的收费大致由管理费、托管费、参与费、退出费和业绩报酬五方面组成,各个管理人的收费略有不同。目前部分券商旗下“小集合”产品的费率甚至低于普通产品,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可挑选“物美价廉”的产品。

  以东海证券为例,在其它费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小集合”产品——“东海精选1号”对于业绩报酬的收取就规定,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提取15%作为业绩报酬。

  同时,该公司旗下的传统集合理财产品——“东风5号”有关的业绩报酬条款则为,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8%时,管理人对超过8%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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