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处置与涉外交涉

  涉外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达到立案标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交涉,是指我国政府的主管机关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对涉外案件处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联系、协商、讨论,以便使涉外案件的处理能够顺利进行。涉外案件处置虽然不是外交工作,但是外交手段的运用却可以起到重要的辅助做作用,其中外交手段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涉外交涉开展工作。

  一、涉外案件概述

  (一)涉外案件概念

  涉外案件,是指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置的,达到立案标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谓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处置在境内涉及外国的或者是在境外涉及我国的案件,以及涉及国际法、国际合作等因素的案件。 涉外因素包括违法主体涉外、侵犯客体涉外、违法事实涉外、案件管辖涉外。

  (二)涉外案件特点

  违法主体的复杂性。在涉外案件处置中所涉及的违法主体比较复杂,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具体而言,既有自然人违法犯罪又有法人违法犯罪,既有中国公民违法犯罪又有外国公民违法犯罪。在中国公民违法犯罪中,有一般人员,也有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外国公民违法犯罪中,既涉及普通外国人,也涉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涉外案件处置中,由于违法犯罪主体不同,对案件处置所采取的原则、方法和处理结果也不相同。

  国家管辖的双重性。涉外案件无论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要受到双重管辖。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涉外案件,从地域管辖权的角度出发,中国政府对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行使管辖的权力,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人,也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案件,都必须无条件地置于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管下之下,完全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处理。 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在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必须允许外国人与其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取得联系,尊重外国人国籍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交关系的制约性。涉外案件处置时常会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我国与涉外案件当事人所属国的外交关系状况常常会影响到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外案件的处置必须考虑到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式。

  二、涉外案件交涉的原因

  (一)领事保护争议引发涉外交涉

  领事保护是指当某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某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某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14期2013年第3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的处理。 在涉外案件处置中外国关注的重点是我国公安机关对该国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及时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是否及时安排领事官员探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其中,领事通知更是各国关注的首要问题,也是涉外案件处置中交涉最多的问题。

  (二)外国人死亡事(案)件引发涉外交涉

  近年来,来华外国人每年死亡几百人,其中属正常死亡的占了三分之二,属非正常死亡的不到三分之一, 而非正常死亡中因意外情况和自身原因造成的占多数。由于公安机关在处理外国人死亡事件时要按照国际公约履行照会使领馆的义务,需要回答使领馆及死者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因而由此引起的外交交涉所占的比例是较高的。对外交涉主要集中在因意外情况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上,而交涉的焦点是死因问题,由此引起的来信来访也经常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领馆和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死因不满;二是为了有利于在国外取得更高的保险赔偿。

  三、涉外案件处置与涉外交涉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涉外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备。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涉外案件处置的前提和保障。我国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既有国内法规范, 又有国际法规范。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条约协调不够。一些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在我国国内法上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实践中, 国内法与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不一致。如关于引渡制度中有关死刑犯不引渡和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制约了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置, 许多外逃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从国内法规来看, 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与刑法产生矛盾,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 如不准出境人员的报批审核、责任划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任意损坏护照者的处置等,法律皆没有明确规定。

  外国人在涉外案件处置中存在超国民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涉外案件持续攀升。但长期以来, 由于我们将外国人当作特殊人群对待, 在涉外案件的处置上过多考虑政治方面的因素和执法程序因素, 案件处置不力。表现为: 一是案件处理上偏轻。个别涉外案件的处置采取“教育为主,调解处理, 从轻处理”的方法, 出现大量以罚代刑的现象, 以致在法律适用中未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涉外案件诉讼周期过长, 诉讼费用过高及诉讼程序繁琐,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三是涉外案件处置辅助机制不健全, 导致案件处置困难重重。

  (二)改革方向

  及时处置,加强协作。派出所应当配合上级机关依法处置涉外案件,根据分工, 涉外案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治安管理部门配合。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由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或指导派出所查处, 派出所的职能是配合上级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涉案人的资料, 并及时上报。在查处外国人违法案件时, 要做到妥善处置、及时结案。妥善处置是指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 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 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声明保留的除外) 。这也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及时结案是指由于涉外案件的突发性强, 境外人员的流动性大,特别是短期入境经商、旅游的临时来华人员, 居留地点变化快, 调查取证难度大, 如果不能及时结案, 境外当事人一旦出境, 则很难侦破案件。因此, 属地派出所在接报后应快速反应, 获取必要的证据, 抓住案发不久的有利时机迅速侦破案件。

  拓展涉外案件警务合作的形式和渠道。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构成了警务合作的障碍。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是打击涉外犯罪的有效途径。请求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在原来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条约基础上, 我们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 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细则。在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 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 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引渡和其他诉讼行为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同时, 我们还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或者通过互惠原则, 建立涉外刑事案件协助的有效渠道,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打击涉外犯罪服务。从而避免涉外刑事案件共同犯罪的国内犯罪嫌疑人逃到国外或涉外犯罪嫌疑人逃回本国, 致使案件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在合作的形式上, 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方式, 进一步扩大警务联络官制度以及警官小组协查等形式, 以便及时掌握犯罪信息和线索, 协调相互间关系, 为涉外案件处置奠定基础。

  舒勋(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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