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接受这样的投资方吗?

  • 来源:经理人
  • 关键字:投资方,企业
  • 发布时间:2014-03-22 16:36

  有机食品企业为抢占市场、扩大生产线,准备向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融资。有一家投资方要求安排人出任财务总监,并进入董事会,而企业担心对方只关心钱,套利后就跑。这样的投资方该考虑还是放弃?

  我公司做有机食品,有自己的工厂和品牌。成立至今,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为更好地抢占市场、提升竞争力,我想融资500万元来扩大生产线,出让5%左右的股权,并希望投资方有金融和产业的广泛背景,最好对行业较熟悉,这样双方共同语言多。

  现有一个有产业背景的投资方提出注资400万元占10%股权,要求安排人员担任我公司的财务总监,并且进入董事会。前一点分歧可以谈,但后一点让人心生疑窦:是不是只关心钱,套利就跑?我该怎么考虑?多准备几个融资方案,还是放弃这个投资方?

  —周丞涛 海豚会会员

  控制权和分红权分离

  该企业融资,考虑更多的是企业的发展战略、长期发展目标、盈利及利润分配等问题,所以要重点考虑,引入的投资方能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等。因此,理想的投资方,一是能够与公司一同发展的合作伙伴,能够带来资金和发展机遇;二是非合作伙伴关系,但能够带来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

  目前这个投资方注资400万,分占10%股权的同时并未带来可发展的市场构想,对该企业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该投资方派人担任财务总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己方资金的安全。在一定层面上,投资方任命的财务总监可能会对公司预算、财务管理、投资行为等造成阻碍,反而不利于该企业的发展。由于投融资理念的不同,这样的投资方并不是企业需要的投资者,建议放弃并转向其他投资者。

  企业的融资资源并不仅仅是股权,股权只适用于长期的、战略性资源引入的融资。而该企业是以开发市场这一中短期目标来融资,股权融资并不是最佳选择。基于中国金融市场特点和中国成长型企业在融资领域的最佳实践,笔者建议该企业优选“联合设立销售公司”模式,利用他人的资金共同开发市场,以高于股权的销售利润分红权作为激励,自身以产品经销权和部分资金作为投资资本占有较大比例的股权。

  具体融资流程建议如下:第一步,制定产品上市经营计划,测算自身需要多少资金、使用多长时间;第二步,以预算资金收益目标来测算股权比例;第三步,寻找合适投资对象,其实百万级资金以与员工个人联合创立销售公司模式为最佳选择,而不是寻找专业投资商;第四步,实施“控制权、分红权”分离的资本架构。

  —佟景国 海豚会会员,华景咨询董事长

  共赢是终极目标

  首先,一个有产业背景的投资方进行投资,对融资方是相当有利的,放弃显然不是明智之举,无论投资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或是财务投资者,有相同的产业背景均能够为融资方带来重大机会。如果是战略投资者,必然会为将来融资方的业务发展、投融资方产业链整合带来诸多机会;如果是财务投资者,融资方也大可不必太过担心,因为对方在退出时,必然会找到买家进入或者由原股东进行股权回购,无论哪种方式,必然会以融资方的盈利为基础。所以无论何种情况,必然会以公司的发展及盈利为目的进行。

  其次,笔者的实际经验表明,无论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如何,大部分的投资方均要求在增资后进行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并委派人员进入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的股东希望掌握公司的发展及管理情况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所以我认为本案例中的投资方进入董事会是一个正常且合理的要求。至于是否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融资方可以在谈判中要求,如果投资方派人担任财务总监,则投资额度增加。

  最后,融资方最大的疑惑是投资方是否只关心钱,是否会套利后就跑。这个问题我能给出的答案是,无论是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者财务投资者,能够盈利是前提条件。至于投资方能否套利后就退出,融资方完全可以在谈判中提出,并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方在注资后多长时间内不能退出,即不能进行股权转让。或者也可以在谈判中明确约定,如果投资方要进行股权转让,必须要找到适合的并且被融资方所接收的受让方。

  股权融资原本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达到双赢状态才应该是双方的终极目标。

  —邱婷 中国东方资本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权衡利弊择优而行

  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常用的手段,尤其是在银行贷款成本较高时,更受企业青睐。然而,融资过程中管理层往往会担心公司管理权旁落他人,“引狼入室”极有可能导致公司元气大伤,有鉴于此,公司在引入投资者时应做好两手准备:

  第一,与现有投资方加强沟通交流,全面细致地了解对方的真正实力及核心诉求,若对方对财务知识、资本运作比较擅长,不妨引进其投资人担任财务要职,这也是双方相互信任的体现。不过,在相关合同的条文中应明确界定财务人员的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以此来规避其对正常经营和长远战略规划的过度干预。若对方对财务知识并不擅长,仅仅是希望安插人手达到监督的目的,则可以通过定时向对方披露财务报表、允许对方按照约定条件检查账目,来消除对方的顾虑。

  第二,谈判结果若不能令人满意则可寻求其他途径,尤其是在本公司不太愿意出让核心职位的前提下,进行融资租赁、寻求龙头企业的帮助或能解决生产线问题,资金难题也就随之转换成为“租赁设备”。这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由资金到设备的转变,更是企业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的体现。企业最好不要将全部精力押宝于单纯的融资,融得设备或依附于大企业同样能够达到扩充产能的目的。同时,企业在融资租赁或联合大型企业时,不妨先找专业的咨询公司作出方案评估,对各项利弊、应变举措做详细了解而后再行操作。

  —朱文嘉 中投顾问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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