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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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03 15:29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水涨船高,在收入增加的同时,应纳税款也相应的增加。如何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合理的纳税筹划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
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居民收入总量的大幅提高,收入结构的不平衡,来源的多样化等因素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暴露出众多缺陷。“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难以体现。甚至出现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或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普通上班族却要多纳税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三、纳税筹划的实用案例分析
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案例: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对于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对于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多获得2400元收益。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变多。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费用开支最好由企业来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年终奖金的纳税筹划
案例:李某每月的工资5000元,奖金每年是24000元。24000÷12=2000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若年底一次性发放,则年底应缴的个税为:[(50002000)×15%-125]×-2+24000×10%-25=6275;按月发放,则应缴个税为:[(50002000+2000)×15%125]×12=7500;若将奖金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为月奖金1500,另一部分6000为年终奖,应纳个税为:[(5000-2000+1500)×15%125]×12+6000×5%)=6900。比较以上三种年终奖发放方式,虽然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数额都没有改变,但由于发放的方式不同导致缴纳的个税也不同,通过比较我们可知第三种分配方式所缴的个税最少,可以看出,我们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减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案例:王某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某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王某每月应纳税额为(5350-2000)×15%-125=377.5元。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单位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2780-2000)×10%-25=53元。经筹划后,任职单位支出不变,但王某每月可节税377.5-53=324.5元,全年共节税324.5×12=3894元。这与上面我们提到的劳务报酬的筹划有一点类似。其次,公司还可以通过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来达到节税目的。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可以组织职工疗养,发放员工福利,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人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个人和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计税方式,因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式也相应有多种。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有很多,要取得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这是进行个税筹划的首要原则,纳税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
二是懂法原则。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充分运用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安排。同时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筹划转变,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利用时机,果断付诸行动。
三是事前筹划原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事先计划,周密部署。在经济活动中,纳税行为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事宜做出事先安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要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或者进行应税行为性质的转变,降低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是效益最大原则。效益最大化要求考虑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节省和所付出的纳税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面的利益,如企业为了自我少纳税收,通过增加薪酬的方式分散所得,而增加的薪酬可能导致员工所得适用的税率变高,加重了负税负担,导致员工最后的净收入可能比原本的薪酬水平还要低,这就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因此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自身和员工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企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并进行缜密的计划。在新个人所得税制下,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仍然存在很多的研究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张玉艳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