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五)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地方税,国家治理,房地产税
  • 发布时间:2014-11-25 13:25

  ——基于国家治理视角

  2.合理调整与土地房屋有关的税种,统一开征房地产税

  从拥有税收征管权的角度来看,地方税种共有12种,其中与土地和房产业有关的税种有8种,分别是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不难看出,税种繁杂且流转环节的税负高于保有环节的税负,不仅不便于征收,还会引起税收收入的较大波幅。整合各类税种,统一开征房地产税的具体方案是: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统一征收,废除土地增值税,保留土地出让金并加强行政审批和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房地产税,在流转环节仅保留契税、营业税及附加。这样不仅减少了税种,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稳定房价和地方税收入。

  3.合并小税种,重新定位城建税、印花税的功能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荷兰,是荷兰政府为解决财政收入困难,从开辟税源的众多新税方案中选出的新税种,后被丹麦、法国、北美地区及英国广泛借鉴。我国与清朝末年光绪年间开征印花税,因其征收方便、税源深厚而被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出台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在全国开征印花税。1990至2008年间,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率做了几次调整,除此之外,印花税税目、计征方法及优惠政策均未做大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印花税本身的税收功能定位需要被重新思考,将其作为政府提供法律保护而征收的一种税额不具有说服力,而且过于细化,将其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并适度调高城建税的税率,以用于补充政府承担地方基础建设、提供社会治安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不仅有利于减少征管成本,也会随着流转税额的增加而增加,使地方财政收入更加稳定。

  4.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负

  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资源,促进公平竞争。现行的资源税征税广度和深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1)扩大征税范围,将土地、淡水、森林等资源纳入到征收范围。(2)征收方式由从量改为从价征收,税额随着资源价格上涨而上涨,起到增加资源开采成本,抑制高耗能企业发展的目的。

  5.加快环境税的立法进程

  环境税属于行为税,是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而开征的,通过增加环境污染者的经济成本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品和污染环境行为。目前,我国环境税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应综合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环境税的税目、税率及征收方案,在污染严重的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至全国。

  6.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是西方国家为解决国民伤残、失业、养老等问题提供免费的保障与服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之一。我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仅以缴纳社保费的方式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等风险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社保费无论在立法层次还是在征缴手段、筹资范围上都难以企及税收方式的优越性。为完善地方税税制体系,弥补越来越大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应将社会保障税的开证提上议程。此外,在发达国家,因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均以个人收入为征收对象,在调高社会保障税税率的同时一般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共享税,社会保障税开征后属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社会保障税税率的调整可以作为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分配的又一灵活方式。

  文 蔡昌 黄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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