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生药业被证监会历数“八宗罪” 投资者可索赔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北生药业,证监会,投资
  • 发布时间:2014-11-25 13:56

  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事,北生药业接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被立案调查。

  七年过去了,11月17日,北生药业公告披露了证监会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公司存在的“八宗罪”:其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其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其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其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其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其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其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违规行为外,有投资者认为,北生药业还存在其他两条未被认定的违规事项。据北生药业当年的公告,证监会于2007年7月30日向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但公司8月8日才正式向外披露,这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从公告中可以发现,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公司仍继续出现违规行为。例如,据调查,2007年9月6日起,北生药业关联方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700万元,此事项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而对于2007年公司存在的诉讼及仲裁2项、逾期贷款4笔以及2007年末逾期贷款余额等事实,北生药业不仅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对于北生药业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证监会也根据有关规定,开出了罚单: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刘俊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姚全、时任董事刘惠民、胡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赵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鉴于责任人时任董事长何玉良已于2008年4月份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证监会还对刘俊奕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姚全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然而,证监会开出罚单并不意味着北生药业就此平静。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因该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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