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控制例解:某制造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中)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增值税,营改增,纳税
  • 发布时间:2014-11-25 13:27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又分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第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

  基于以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分析,可以总结以下七方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并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取货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而且收取货款但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的当天。

  2.企业发生以下六项视同销售的情况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果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营改增”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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