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是否属于纳税争议
买卖双方之所以对地税机关第二次5.6万多元/m2的评估价格“难以接受”,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的理由:(1)地税机关先后两次的评估价差异巨大;(2)买卖交易发生在两年前,应以交易发生的时间(即2012年)为基准点进行计税评估;(3)商铺面积较大、目前空置以且位处二楼,市场价也不大可能到5.6万元/m2。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从而适用“复议前置”的税务争议解决规则,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纳税人,本质上是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时间点(而非计税价格的确定)存在异议,不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则,可以直接不经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一些专业人士则认为,本案中纳税人诉求仍属于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应适用诉讼前置的规则。
(四)若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如何进行救济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而各地出台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中,多提供了行政复核、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救济手段。
如宜春市《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向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意见不一致的填写《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由主管机关审查,对复审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郑州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则规定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行委托存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但限定同一存量房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若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买卖双方试图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房屋转让交易过程中的部分税费。该方式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北京、深圳等地也加强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惩治力度。《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建议
二手房(存量房)转让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可能涉及交纳巨额的税费。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必要聘请专业机构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税费做细致的测算,以明确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成本并对税费的承担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双方未来对税费的承担产生任何的争议。
明税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任何的税务规划须以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为前提。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避税的目的,还可能因此遭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仅如此,阴阳合同还可能给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
当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和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纳税人的任何税务规划安排都需要在实施之前做细致的风险评估。必要时,纳税人应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完)
文 武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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