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体制
  • 发布时间:2015-01-07 12:32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通知》要求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根据《通知》安排,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实际享受主体,很多企业面临着税负增加或者经营成本临时上升等诸多经济性风险,明税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建议企业从如下方面积极应对本次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关注的三类优惠政策

  在本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着重对于不规范(违法或违规)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或正在享受如下类型的税收或财政性的优惠政策:

  1、合法性存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指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不规范的非税财政收入型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1)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违规出让土地;(2)低价获取的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3)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减免或缓征,未经国务院批准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的待遇。

  3、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

  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而各地区、各部门违法违规制定的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多涉及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政府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其他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还包括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三类政策中,大部分可能会被直接取消或禁止,少部分如第3类的其他优惠政策,则会逐步进行规范(或减少)。

  企业内部梳理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对于企业而言,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的批复应作为企业内部梳理优惠政策的主要对象。

  1、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协议

  在实践中,许多招商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合同”等名义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与投资方签署合作协议,该类合同或协议中,往往会就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规定,如厂房用地的优惠、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财政返等。此类合同的性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而且,根据本次《通知》,此类政策存在较大的被取消或终止的可能性。为此,明税建议企业应当审阅合同的终止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则,或考虑“修约”,或以其他方式尽可能争取相应的补救或替代措施。

  2、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

  在实践中,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备忘录性质文件),因其内容有别,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备忘录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或要件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则该备忘录具有合同性质,产生类似合同的效力。

  但如果如备忘录中虽记载了签署各方认可的相关事实,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并未有约定、承诺或其他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表述,则该备忘录不能对签署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批复

  批复本身往往存在个案性(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获取的批复是否属于越权批复,即给出批复的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或授权进行相应事项的审批工作。

  此外,有些事关优惠政策的批复存在时效性,如固定年限的财政返还政策等。部分企业在在批复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未获得书面延续,但在审批部门的默认下,事实上继续适用此前批复所同意的优惠。从《通知》的要求来看,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优惠取消及其他风险。

  企业应对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战略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本次优惠政策清理的内容后,应进一步分析本企业的实际享受或适用的优惠政策的归类,明确合法合规的、可能保留的、逐步调整的、确定会被取消的等多个类型,以便尽快做好进一步的经营决策。

  1、谨慎期待过渡政策,严格申请优惠的类型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为保证经济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中国出台了很多的过渡性政策。但本次清理工作,我们认定不会存在太多的“过渡性政策”。其原因在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政策,继续“过渡适用”缺乏法律依据。

  从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规划来看,税收优惠将逐步的法律、法规化,企业更多的应该申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优惠政策。

  2、集团组织架构的调整

  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管理往往要重点考虑集团整体税负。在不合法或合规的优惠政策被清理后,集团需考虑现存税收优惠享受主体能否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将相关业务向此类公司转移,以期合法合理的稳定税负,避免过大的税负负担波动。

  3、产业优惠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递减

  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所谓的优惠清理,其重点对象是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而如新兴产业如TMT行业等等,依然是国家税收、财政优惠政策所支持的重点行业。因此,产业优惠政策逐步替代区域性优惠政策,成为国家财政和税收优惠体系的重点内容。

  如果企业属于新兴类行业,则应考虑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好相关税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类优惠政策,并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4、经营地点调整

  虽然区域性优惠政策可能面临大幅度的删减,但考虑到部分政策制定本身合法合规,企业可酌情向此类地区迁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和合规性要求的。从税收角度考虑,此类地区在本次优惠政策清理后,或将可能成为备受关注的境内投资首选地区。

  此外,随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多个区域性优惠的文件出台,我们认为,典型的区域性优惠将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

  结语:

  长期以来,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竞相出台了各类违法违规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破坏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还造成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乃至同一区域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有利于消除地区间的“洼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促使地方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有利于预防腐败。

  本次清理是政府贯彻十八届四种全会提出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企业一方面应高度重视和梳理本次清理工作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更应积极的调整经营和管理战略,通过实施主动的税务规划和税务战略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清理各地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是大势所趋。在经济下滑、地方财力紧缺的背景下,未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税务规划和税收优惠的管理,尤其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优惠,从而更好地优化企业的税负并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

  文 施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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