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收大事记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5-01-07 12:52

  1月

  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均为11%。

  1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执行。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月

  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日,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落实,提出4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6月

  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7月

  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月

  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9月

  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0月

  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志着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指出,为推动沪港通试点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优惠政策涉及双方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11月

  14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和清理地方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明确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12月

  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信息管税,优化征管流程,有效堵塞了车购税征管漏洞,征管效率与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12日,继11月29日起今年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但恰逢罕见力度的油价再次下跌,此次调整后国内柴汽油价格仍会下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28元,由现行每升1.12元提高至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6元,由现行每升0.94元提高至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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