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会对社会组织审计收费由市场调节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财务审计,注会,收费
  • 发布时间:2015-03-11 12:04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印发通知,就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规范,旨在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通知要求,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通知要求,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组织应当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通知还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对此,有注册会计师表示,看起来两部门的新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利好,但其“公益审计”条款将使注册会计师望而却步。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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