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旗:降税负提高免征额并非个税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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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11 12:09
中国社科院最近发布的一份研究成果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大幅下降,个税起征点(本文中称为“免征额”)也应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总趋势是迈向综合所得税税制。
2月27日,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在北京举办2015年经济形势座谈会,会上发布了《引领新常态:若干重点领域改革探索》等研究成果。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社科院指出,个人所得税潜力大,将在未来的税制结构优化中扮演重要角色,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得到重视。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不低,上调空间不大。相反,从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出发,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大幅下降。”社科院建议,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大幅下降到25%,并相应下调其他档次的税率。
那么,目前我国个税的税负是否过重?免征额标准是否有必要提高?税制模式难以转变的原因在哪里?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先生。
《财会信报》记者:您是否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是否应大幅下降?
朱大旗:税负的高低要看从哪个角度来讲,我国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7377亿元,全年税收收入是119158亿元,GDP是636463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6.19%,占GDP的1.159%;2013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6531亿元,全年税收收入是110497亿元,GDP是568845亿,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5.91%,占GDP的1.148%。由此看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并不是很高。
从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情况看,是要逐步降低间接税增加直接税的占比,因为间接税有累退性,存在着推高商品价格等不利因素。发展经济靠投资、出口和消费,而其中更多的是要以消费来拉动经济的发展,如果物价水平很高,再加上间接税也就是流转税的累退性,实际上意味着富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于贫困阶层占比更低,而所得税是累进税率,本质功能就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调节功能要想发挥作用,如果达不到一定的比重,也就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
据了解,国外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缴税比例是非常高的。有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可以说是主体税种,几乎占到税收的50%。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不是降税负的问题,而是要转变税制模式,要由分类所得税制迈向综合所得税制,但是近期我们还只能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过渡,适当加大综合征收的项目,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迈进,这样才能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起到筹措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
当然,税负也不是完全没有调整的空间,我们个人所得税原来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现在调整到七级,个体工商户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最高边际税率仍然有45%,这个比例在国际上来看还是比较高的,我的主张是边际税率最高不要超过40%。边际税率太高,容易导致人才和资本流失,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全球化背景下的立法,必须考虑国际性的一些影响。平均财富是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一个目标,但如果个税边际税率过高,使那些高智商、高素质的人才和民间资本都流失海外,那从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等方面来讲,则是一种危害。没有企业,就业就没法解决,就业解决不了,对那些靠挣工资、打工的人来说更不是好事。
《财会信报》记者: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她在空调行业多年调研发现,要切实提高个税起征点,起码提高到5000元。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朱大旗:对于大家所说的“起征点”,在税法理论上应该称作“免税额”、“扣除额”或叫“免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修改了6次,多次都是在提高免征额上做文章。而提高免征额对于高收入者来讲,其实减税减得更多,因为实行的是累进税率。所以关键问题不是提高免征额,还是应该转变征收模式。
实际上,有些家庭的困难并不是免征额高不高的问题,而是家庭人口结构问题。原因是,像有的家庭靠一个人工作养活一家人,上要养老下要养小,而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结构的不同,肯定不科学。基本免税额应该将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等的基本生活成本,在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中扣除,要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相应的扣除,这样才能够根本地解决问题。否则的话,即使将免税额提高到5000元,像在北京这类的城市,假如一个人工作要养活四口人,人均也就1000多元,1000多元在北京等一类城市生活还是不够的、很困难的。
例如,台湾地区的综合所得税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可以从纳税义务人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1)按人数计算的基本免税额(每人6万元新台币/年)。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合乎规定扶养的直系尊亲属、20岁以下或20以上但就读、残障之子女、兄弟姊妹、其他受扶养亲属。以上人员如果年满70者,免税额还可加计50%。(2)标准扣除额或者列举扣除额中择一扣除。标准扣除额为纳税人个人每年可扣除7.3万元新台币,有配偶者加倍。而列举扣除额则包括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其受扶养亲属等的对外捐赠(总和限综合所得总额20%以下)、保险费(每人不超过2.4万)、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屋借款利息(限一套,每年每户最多不超过30万元)、房屋租金支出(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万元,与购屋利息不能同时使用)等项目。(3)特别扣除额。包括财产交易损失、薪资所得特别扣除(每人每年以10万元为限)、储蓄投资特别扣除(户年扣除27万元为限)、身心障碍特别扣除(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万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子女就读大专以上学校每人、每年2.5万元为限)等。这就考虑到了家庭人口等很多因素,也就是把纳税人及其有关亲属的一些日常费用、基本生活成本扣除以后,才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去进行征收。这样既调节了高收入群体,同时也照顾到了低收入阶层。
所以,如果不能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只是笼统的、片面的、单方面的去提高免征额,解决不了个税不公平的问题。
《财会信报》记者:个人所得税税制由分类向综合转变,一直是业界的呼声,但却迟迟未能起步,您认为原因在哪里?实现转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朱大旗:税制模式难以转变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征管水平需要提高,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要提高,因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就需要纳税人自我申报纳税;还有税务部门要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收入除了薪资以外,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涉及到一些评估作价,收入来源信息的掌握,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需要加以解决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负担还是在工薪阶层的身上,因为一般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像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一些职业群体,相对来讲对他们征管的到位率还不高。比如,个体工商户,他的营业收入要减掉营业成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员工工资等等,然后才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在这些方面的管理还不到位。虽然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私营企业主等他们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但他们不领工资,发生的一些私人开支都在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里面算掉了,导致个税的负担都落在那些固定收入者身上。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对工资薪金也会设计一些特别扣除项目,比如说工资薪金扣除可能是打折来计算,如一万按照七千算,或者定额扣除后,就剩下余额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防止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主要落在工薪阶层的身上。
另外,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关富人的问题,我认为,当前有些富人是通过贪污腐化、不正当手段等方法积累的财富,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反腐、反贪、罚款、没收来解决,不是税法能解决的问题。真正通过自己劳动所得获得收入的普通百姓还是应该鼓励的。只不过是高收入群体相对于低收入者应该缴纳相应更多一些的税收,现在通过实现累进税率从3%~40%也能相应地发挥一些作用。
税制改革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组织、社会财富的调节,要照顾到很多方面,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片面的一个或两个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一方面要考虑财富的平均,照顾到收入低的群体,也要考虑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组织,同时还不能忽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会信报》记者:您如何看待个税起征点随物价上涨而调整的建议?
朱大旗:如果免征额每调整一次就要修一次法比较麻烦,不少国家或者地区实行的是物价指数联动,把免征额和税率级距(累进税率级与级之间的差)的调整都同物价上涨挂钩。我国在立法中,可以授权行政部门,根据物价的上涨自动的进行调整,即这种调整在个税基本立法当中只做一些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具体调整可赋权国务院等行政部门来做。假如当物价指数上涨达到5%的时候,就应该进行免征额调整,当物价指数上涨达到10%就要调整级距。例如今年物价上涨了3%,免征额还可以是3500,但是明年又上涨了3%,加上上一年的3%相当于上涨了6%,超过了5%,这个时候行政部门应依法律授权,就要以3500为基础,再加一个3500的6%,这样就自动提高了免征额。税率级距的调整与此同理。
文 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