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的“冰块”冻结上市公司业绩频“变脸”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财务,上市公司,业绩
  • 发布时间:2015-03-11 12:07

  农历新年过去不久,就迎来了上市公司披露过去一年企业财务状况的高峰期。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上市公司纷纷通过业绩快报、年度报告、上市公告书等形式披露了2014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有近70%的公司净利润实现了同比增长。但在这其中,也出现了一些让人深思的现象。

  截至目前为止,在经过几轮业绩快报、预报、财报披露之后,有数百家上市公司不断变更着主要数据情况。其中,有125家公司在变更业绩预报之后出现变脸,业绩的糟糕状况超出了此前的预期。经过仔细甄别这些公司亏损的状况,可以看到,业绩预报前后差别极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公司大额计提了一些资产减值或存货跌价准备。据悉,此前这些上市公司只是认为业绩同比会小幅下滑,但是最终却发现公司的业绩已然呈现亏损。

  那么,上市公司业绩频繁“变脸”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原因?这些企业财报的不断变动又会给投者者带来怎样的影响?对相应监管制度的完善,又需要作出怎样的努力?且让笔者带领大家听一听业界专家是如何看待的。

  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业绩“变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亦飞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的采访时,就上市公司预告的业绩和最终公布的财务报告所显示的数据之间存在的差异,指出了几点可能的成因。

  其一,可能是上市公司预报业绩的时候没和审计师做好沟通,一些审计数据还没进行最后汇总,就先进行了业绩预报。因此,先期预报的数值和最终公布的财报数据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二,可能是因为企业和审计机构在会计估值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双方对会计估值的观念不一样,所对应的判断角度和所采取的估计方法也不同,所以造成了数据的差异。其三,可能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告的时候,获取的信息并不全面,所以导致对业绩出现了错误的估计。例如,有些公司有可能会收到政府补贴,但在进行业绩预报时并不确定能否真正拿到补贴。由于不能完全获得这些信息,所以企业的预告显示是亏损的。但在公司拿到了一大笔行业补助或政府补贴后,那么实际上其业绩就可能是盈利的,因此财报就会和预告出现很大的差异。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因素,就是资产减值损失。例如一家公司在打官司,按照现阶段的信息来判断应该能赢,企业的损失不会很大。但实际上最终公布年报的时候,官司失败了,企业也没得到大额补贴。那么在做财务报告的时候,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就应该更高。因此,在涉及到一些法律因素和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因素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就会下降。当然,一些大宗产品的行情也会影响上市公司财报披露的准确性。市场行情可能在岁末年初的几个月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所以企业财报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也会相应出现变化。

  赵亦飞还表示,推究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变脸”现象的原因,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有些信息披露的不准确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如一些不可抗力的影响;但也有一些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是故意的行为,如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信息披露偏差。

  针对这个问题,东北财经大学教授王棣华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2014年上市公司频现业绩“变脸”,主要缘于几大因素影响。首先,在海外环境不佳、国内经济放缓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2014年多数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导致上市公司难以独善其身。由于企业的净利润低于预期,部分公司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由此对业绩进行了修正。第二,由于人力成本、市场营销费用的提高,也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出现利润下降。第三,不能排除部分上市公司有财务造假、盈余管理等行为。第四,企业除了在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上市后虚假陈述外,控股股东违反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承诺,或在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并购重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破产重整等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占用资金、操纵股东大会及董监事会、操纵财务报表等,也成为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重要因素。

  继续完善制度方能更好地保护投者者

  赵亦飞表示,上市公司业绩的“变脸”确实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他说,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前后变化,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困惑,甚至会损害他们的权益。如果企业之前的业绩亏损很大,但是在进行财务公告时达到了盈亏平衡,或者没有那么大的亏损,那么对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会太强烈。但如果企业公告时是一个巨亏的业绩,那么市场的反应就会比较强烈。

  赵亦飞介绍,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快报和预报是有相应的工作指引的,但只是一个指导意见,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如果上市公司业绩报告前后出现较大的差异,并且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交易所会出具警示函或采取一些措施进行监管,但也只针对市场反应比较强烈的公司。且这个警示函也不会在企业业绩“变脸”后的第一时间内很快出具,而是要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确认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之后才会出具,明显滞后。因此,他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出台一定的监管措施,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等内容做出规定,同时,推出一些针对性的处罚建议,用制度“冰块”来冻结上市公司业绩频繁“变脸”。

  赵亦飞建议,上述监管措施不一定是法律层面的,可以“法规”、“办法”的形式进行发布。比如,可以规定当部分上市公司预告的业绩和实际最终差异超过了多少,就按照相应的措施执行。具体来说,可规定如最终的财报和前期的预告由于一些信息不全面而出现较大的差异,就需要上市公司进行解释;如超过一定的数额,就要道歉,等等。当然,造成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王棣华指出,上市公司业绩趋于亏损往往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不同,中国的证券市场以中小散户为主体。在遭遇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等侵权行为时,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而从已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即使违法违规主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的个体损失也难以获得弥补。

  因此,王棣华建议,建立相关的民事责任制度,或许是破解维权困局的唯一出路。与举报、投诉等维权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成本更低、程序更简便、损害弥补的效果更直接。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民事责任制度则具有增加违法成本的特性。在民事责任制度下,因对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额及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对企业违法违规构成了威慑力和事前约束力。

  王棣华表示,还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等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股东、债权人以及金融创新产品投资人等其他主体;扩大民事诉讼的可诉范围,将非公允关联交易、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等其他引发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行为纳入其中。如,在成熟市场已经运行多年的集体诉讼制,就被广泛认为是针对证券侵权的一种“极具震慑力”的诉讼方式。我国也可以借鉴采用这一方式,来对相应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的建立,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将对上市公司的罚没收入和罚金纳入其中,作为补偿被侵权者的资金来源。

  对于业绩频繁“变脸”,赵亦飞也对上市公司给出建议,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预测能力,合理进行盈余管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财报的频繁变化。

  赵亦飞说,应该看到,目前监管部门正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现象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业绩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的情况,监管部门都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对业绩下降的原因,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核实。对于在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财务报表列报错误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证监会也会要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纠正和改进;涉及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存在疑问的,证监会会在向相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核实情况后采取后续措施,等等。此前,也有因对业绩下滑的信息披露不够,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实例。

  同时,赵亦飞建议投资者自身也要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揭示的经营风险和业绩波动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只有在“知己知彼”的条件下,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

  文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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