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凌先生经过连云港市灌南县某银行看到一张海报。海报称,该行推出一项存款业务,存期为6年到24年不等,银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当时保值贴补率自行将利息及保值贴补息一起并入本金续存,储户持原存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到期持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存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逾期不取,照计过期息。业务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最高可达111841.87元,并注明该数字是以当时3年期年利率13.14%和1989年第3季度保值贴补率13.64%为依据计算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保值贴补率是随物价上涨变化而变化。
了解后,凌先生决定在该行存款1000元,存期为24年。
2013年,存款到期。凌先生到该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时却被告知,因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取消,银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5304.85元,这与当初承诺相差很大,凌先生无法接受,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
到1989年上半年,经济过热现象明显好转。当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之后,保值贴补率经过多次浮动,到1997年后,央行不再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
对此,灌南法院认为,银行当年针对该业务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且已明确告知当事人,约11万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约11万元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过,虽然存款保值贴补率应随保值贴补率的变化分段计算,但在凌先生存款时,作为储蓄合同的存单也明确约定了定期24年,利率均为月息10.95‰,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储蓄章程》的适用,故涉案存款利率应按上述月息计算。另外,国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征收利息税,应一并计算。据此,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
文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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