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视阈下的高等教育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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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高校,高等教育,合同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6-11 13:07
摘要:高校是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场所,同时学生也是组成高校的主题。由于近几年许多高校开始扩招学生,学生人数增加,给高校和学生带来许多共同的问题。高校的管理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发生冲突屡见不鲜。所以本文就针对在民法视阈下高校在违反高等教育合同时的应付的违约责任进行透彻分析,以期得到有效结论。
关键词:民法高等 教育合同 违约责任
由于近几年的扩招,使高校的生源大大增加,有些高校甚至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也正因为高校的学生数量增多,所以许多高校都频繁地出现高等教育合同纠纷的问题。会出现这种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高校的高等教育合同拟定得不够严谨,对合同的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不懂的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高等教育合同就成了最近热议的话题。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分析在民法视阈下高校与学生应该如何履行高等教育合同。
一、民法视阈下高等教育合同的涵义
国内的高校体制、习惯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制定高等教育合同时每个高校也都是不同的。不过学生到底是不是高等教育合同受益者,成了时下热议的问题。许多法律学者认为,高校是大学生的载体,而学生只是学校的使用者,学校的所有权并不归学生所有,所以学校制定的高等教育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依然归学校所有。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大学生既是高校的一份子,又是学校组成的主体,学生有权利对学校提出建议或改造学校。其实不管是哪种说法,都没有对错之说。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高等教育合同拟定的过程中,是遵循学生和高校共同的利益而制定的,学校与学生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学校和学生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学校的利益和学生的利益从一定的层面上来说是共通的。所以,这就更要求学校在拟定高等教育和同时,尽量以学生和学校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意义
高等教育合同是属于一种体现社会责任的法律合同。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合同是各个高校结合自身和学生的诉求而与学生之间指定的一种契约关系。高等教育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学生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学校签署的合同,而一种就是一学生为独立的法人与其他高等的教育机构签署的高等教育合同。实际上这两种教育合同是大同小异的。都是以学生为独立的法人来进行签署的。
这两种合同的共同点就是,都要承担在违反高等教育合同之后的民事责任,尤其是高等学校。高等学校需要对学生履行更多的职责,比如教育、保护和管理等等。所以高等学校定制的高等教育合同就显得更为复杂一些。所以在高等学校拟定高等教育合同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教学上的问题等等。
上面提到,高校与学生为利益共同体,所以高校在拟定高等教育合同时应本着“双赢”的理念,在不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下,又能保障高等学校本身的利益。不过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虽然高校与学生为利益共同体,但是同时双方优势独立的整体,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双方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双方的权利是具有人身性的,并且其中没有命令性和服从性。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由于高等教育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所以可以把合同的主体定为公益性事业的主体和在公益性期初上的消费群体的关系。这样更有利于对我国高校制定的高等教育合同的规划,而且有利于我国的高校长远利益的发展。
三、违反高等教育合同的违约责任
不论是学生还是高校,违反高等教育合同都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高等教育学校接收的一般都是成年的学生,成年学生已经有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当一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财产、人身或利益的损害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高等教育合同违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合同,还有一种便是学生违反高等教育合同。当学校违反高等教育和同时,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如果违反高等教育合同,对学生的财产、人身或利益在成伤害,应赔偿学生适当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视伤害的程度而定。学生也有权利向学校索赔。而若是学生违反了高等教育合同,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对他人做出不当举动或其犯他消极错误,那么学校有权勒令学生留校察看或退学,同时也有权索取赔偿。但是在索取赔偿的同时,学校与学生都不能对违约方进行法律以外的利益损害。在《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教育合同的描述十分详细,也可以看出我国对高等教育的重视。
结语:
高校的学生是我国未来的支柱,为了使其能够安心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社会和学校都在尽可能地保护学生的利益不受损害。在社会和学校保护学生的同时,也要求学生能够积极地爱护学校,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等教育合同的纠纷问题,使学校和学生能和谐共处,从而建造美好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吴一平.民法视阈下的高等教育合同及其违约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04).
[2].周江洪.《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J].清华法学,2012(05).
[3].徐玉梅.根本违约论[D].黑龙江大学,2010.
文/薛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