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下乡还需放开手脚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金融下乡
  • 发布时间:2010-08-09 11:13
  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农村都是他们在开展业务时试图回避的地区,因为在金融业的版图上,中国农村所占的分量实在是难以和他们的地理面积相提并论,农村市场长期被视做金融业中的“盐碱地”。

  而另一方面,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随着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村经济活动组织化等程度的提高,中国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如何破解这一矛盾,农村金融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收效却依然不尽如人意。

  近期,被简称为“一行三会”的中国金融管理层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因其内容广泛、高调明确而引人注目。农村金融改革能否因之而风生水起?许多对农村金融抱以期许的人正在重燃热情。

  金融创新见效全国农村有望推广

  金融管理层开始大力推广农村金融创新的底气来自试点期间的效果。

  2008年10月,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在全国九省市开展创新试点。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在进行农村金融创新试点的九省中,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九省市试点创新的金融产品直接带动的涉农信贷投放累计达559.5亿元,贷款余额264亿元,同比增长40%。原先较为单一的农村金融渠道也被拓宽,据央行统计,目前试点九个省市主抓的主导性试点创新产品有133个,试点县(市)有88个。

  因此,“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意见》出台后的答记者问时便表示:“出台此次《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就是紧紧抓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这个突破口,通过金融系统积极不懈地共同努力,在全国努力创新和普及、推广一些真正契合农村与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与时俱进地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水平。”观察这分为五大项二十四条的指导意见会发现,其中的具体措施包括: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帮助大型农业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跨国涉农贸易和农业投资;加强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理。同时,支持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利用发行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等。

  “目前来看,这个指导意见只是以前政策的延续和具体化,如果后续细则制定的改革力度不够大,只是按部就班,那么对带动整体宏观经济的冲击力也不会特别明显。”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中如是评价。

  产权归属仍是硬性制约因素

  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是指导意见中关于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认可,各方也都对此抱以很大期待。比较以往相关政策常常出现的谨慎措辞,此次《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

  这一表述相比2009年3月18日央行和银监会在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措辞上已经有所突破。

  即便如此,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仍旧认为在宅基地抵押贷款上,要走的路依然很长。“《指导意见》中所表述的只能是一种政策倡导,它不是法,目前,各地的试点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探索,所以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相应改变,宅基地抵押贷款想实现规模化还是不现实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规定,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担保法》虽然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品可以抵押,但这部法律同时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在2005年《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五审稿中,虽然曾出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的条款,但之后的六审稿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应该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因此自2007年10月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市场环境软制宅基地抵押贷款

  如果仅是法律上存在障碍,在实际操作中还不乏折中的办法。比如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户可以凭房产证和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办贷,但是作为抵押的物品只是房屋,不涉及宅基地;还有的是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农户把宅基地和房屋交给担保公司,然后再由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进行放贷,银行实际只和担保公司发生关系。这些方法的根本都是通过操作上的流程设计绕开了法律“禁区”。

  但马九杰坦言,其实除了法律,制约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因素更多还来自大的市场环境。“目前由于农村客户规模较小,在宅基地抵押贷款上,金融机构的考察成本、处置成本、变现成本、评估成本都很高,另外即使可以抵押,后续如何对债权进行保护也是一个问题,在这些因素下,金融机构本身参与这一业务的热情就不高。”从农民的角度来看,他认为,由于抵押宅基地存在着相应的失地风险,如果社会保障方面不健全,不能从大环境上减少农民的失地风险,农户选择用宅基地做抵押的动力也不会很强。“要使供需双方都有较大的参与热情,社会必须有许多配套措施和配套机制。”马九杰说。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只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策略之一,探索抵押品替代机制、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是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关键。

  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放开手脚

  而在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看来,突破这些瓶颈的有效办法是充分活跃草根金融和民间信贷。

  在茅于轼眼中,草根金融和大银行是非常不一样的,它可以效率很高,用很少的钱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政府只要把好最后一道权威性的监管就可以,“现在政府放开的力度还是不够。”已经81岁高龄的茅于轼干脆地对《投资者报》记者说。而政府不敢放开的原因,茅于轼认为其一是政府不放心,不放心私人资本进入农村的金融,怕出问题;其二是这涉及到整个社会体制走向上的选择,是选择以国有经济为主还是以民营经济为主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的政治命题没有彻底明确的情况下,许多决策势必无法放开手脚。

  回顾中国三十多年改革的历史,不难想起,中国经济引擎的发端就是农村。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人均家庭收入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快步增长。而促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时广布农村且非常活跃的民间借贷。从这个角度看,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可以说是自下而上、依靠群众智慧的成功典范。

  但在90年代,为了支持城市的工业发展,导致农村金融资源严重匮乏,农村收入也很快从80年代两位数的增幅,急剧下滑到90年代的4%左右。现在也不过一直在6%左右徘徊。

  “农村金融改革接下来该怎么办?我个人认为,现在实际上没有什么好犹豫的,放开就是了。”茅于轼说。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