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亟须法律配套支持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农村金融创新
  • 发布时间:2010-08-09 11:19
  近期,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方针无一不将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摆在重要位置。今年7月28日,“一行三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更是吹响了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新号角。这一指导意见中明确支持了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此举表明在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地权货币化趋势已经开始破冰。

  长期以来,以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一直是农村金融创新关注的热点。然而,面对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诸多问题的困忧,除了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之外,更需各方积极推动,才能使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得到积极稳妥的解决。

  目前看来,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推行的制度障碍主要来自法律,只有尽快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才能使农村金融创新的动力得以持久,让中国农村蕴藏的大量经济潜能得以释放。

  农户贷款依然难

  纵观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其金融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呈一步步深化的过程。

  从199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到2008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从2009年3月18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直至此次《指导意见》印发,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对金融改革的认识也在深化。

  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短板依然存在,那就是农户“贷款难”。而农户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户现在缺乏抵押品。

  虽然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甚至农作物进行抵押,但是,这些财产十分有限。

  除此之外虽然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但是现在大多数农村的农民,有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产权,这样一来规定土地产权证可以做抵押等于对农民没有效。

  单从价值而言,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仍是一般农户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权益。如果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像其他权利一样自由流通转让,成为金融债权的抵押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的有限性,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于是这一问题就成为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应该立即解决的一个问题。

  地方试点回避政策藩篱

  其实在实践中,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尝试一直没有停止。2008年,以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长岗子村农村合作社的151户农民用922.37亩耕地承包权作抵押为首,各个地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贷款的实践也逐步推开并为进一步推广打下了现实基础。

  在浙江的不少市县,早在2006年就已全面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2008年后,又有很多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新形式不断出现,比如“集体土地房产抵押+房产所在地村民保证”模式;还有土地使用权经过评估后,可以作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变通方法。

  东莞农商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已经做了16亿元左右的宅基地抵押融资贷款。后因《物权法》所限,该业务一度停滞,但在今年3月,东莞农商行又引入担保公司模式,推出创新型对公产品“宅基贷”,不须办房地产权证,无须办理抵押登记;无须提供保证金,在担保公司或者农户联保的前提下,最高能贷1500万元。

  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在我国,国家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的进程和内容,这些政策性规定,已经从党和国家政策层面上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在只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实现国家政策的法律化,就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规范农户宅基地权利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农户的宅基地权利,让农户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

  其次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户,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抵押提供制度保障。这样做不仅可以逐步扭转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全面、不规范的现状,而且也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如果农村土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立法健全、土地流转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前景还是相当广阔的,基本可解决农户贷款的抵押难题。

  记得曾有农村问题专家指出,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抵押,是大势所趋,也是执政党赋予农民“长久不变”、“更加完整的”农地承包权的应有之义。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与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配套现在也到了该被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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