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究竟是谁的?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远光软件
  • 发布时间:2010-08-09 13:24
  7月30日刚刚公布的上半年净利同比大增三倍,8月3日就披露大股东和董事长的减持公告,远光软件(002063.SZ)近日可谓利多与利空交织。据公告,自今年1月8日至8月2日,大股东荣光科技和董事长陈利浩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46.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交易均价为24.07元/股。事实上,自2009年8月25日以来,陈利浩总共22次在远光公司个人账户上减持股份约466.57万股,套现约9276万元,同时,16次通过法人股东荣光科技减持股份约495.73万股,套现约9893万元,总共套现超过1.9亿元。不过,另外一个人想减持却减持不了,此人便是陈利浩的胞兄陈黎明。日前,一名知情人士向《投资者报》举报称,远光软件目前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有一场由股票代持引发的股息分红官司。该案原告系陈黎明,被告为远光软件董事长陈利浩。《投资者报》就此采访了远光软件董秘朱安,朱安8月5日向记者证实诉讼的确存在,对于公司是否应该对此进行披露,朱安表示从广东证监局和深交所了解到,远光目前做法符合相关规定。《投资者报》从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处获悉,陈氏兄弟这场诉讼自今年2月开始审理,8月初即应该结案。8.7万元股息官司引发纷争

  在陈黎明看来,陈利浩大手笔减持可能是近期有大额资金需要支付。而目前陈黎明与陈利浩对簿公堂的案件其实于今年2月立案,作为原告的陈黎明在起诉书中表示,请求判令被告陈利浩按《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的现金股息分红87588.48 元,并要求陈利浩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官司的起源是一场股权代理引发的争议。从《投资者报》获取的材料看,早在2004年6月7日,陈黎明与陈利浩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陈黎明以每股2元的价格向陈利浩购买“远光软件”7万股原始股份,协议规定该股份由陈利浩代持。事后,陈黎明依照约定向陈利浩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14 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的客观性,陈黎明向《投资者报》出示了当年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单。付清款项后,陈利浩向其交付了编号为YGGP-0004至YGGP-00010的7张“远光软件”原始股票,每张数量一万股,共计7万股。值得注意的是,这7张原始股票均为纸质股票,除标明编号外,还在股东名称一栏中印有陈利浩的名字,股票性质为发起人股,而且盖有“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同时盖有当时董事长蒋晓华的印章。按照该《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第四条规定,该7万股原始股份自2002年1 月1 日开始的所有利益,包括分红、扩股、配股权等都属于陈黎明,陈利浩应按年度与其结算股份分红。据统计,这7万原始股自2002 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的现金股息分红扣缴税收后为人民币87588.48 元。但陈黎明表示,陈利浩至今从未就股份分红向其履行告知、结算及支付义务,他认为陈利浩“严重违反了《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的约定”。为此,陈黎明今年2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纸状书将自己的亲兄弟陈利浩告上法庭。据陈黎明表示,起诉前曾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甚至委托律师致以书面律师函,要求陈利浩进行结算,但均遭到对方拖延、推诿、拒绝支付。《投资者报》就此案采访陈黎明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从2004 年《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签订的主体来看,原、被告均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双方在2004 年《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上签字加按手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分红数额,该律师认为,原告提供了《远光公司公布的历年现金股息分红清单》作为证据,该《清单》是远光软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因此,原告据分红清单、税收政策计算出代持股份的税后现金股息分红额应当予以认定。据了解,到8月6日,该案立案刚好半年,已到审限。对于远光软件是否应该对此进行公告,多名律师表示,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有关该上市公司股权争议,尤其是已经发生诉讼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代持股权究竟有多少?

  但是,与陈利浩上亿元的减持套现金额相比,8万余元股息分红并不算多,就算加上全部诉讼费,对陈利浩而言只是一个小数目,但为何迟迟不能兑现呢?据举报人和陈黎明反映,上述陈利浩代陈黎明持有的7万股可能只是陈利浩股权代持中的冰山一角。 仅陈黎明手上就有10万股由陈利浩代持的远光软件原始股份,且均为纸质股票,不但张张都有不同编号,而且盖有“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有当时公司董事长蒋晓华的私章。股票的签发日期为2001年8月13日。合同纠纷案的律师代理词对此作了证实。文中提到,陈利浩2009年10月20日曾向陈黎明发送电子邮件中有一份附件《协议》,《协议》第一点中就有如下内容:2001年9月30日及2002年2月1日,陈黎明与陈利浩签订“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由陈利浩将其持有的十万股“远光软件”股权转让给陈黎明,但仍由陈利浩代持。陈黎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该邮件的真实性被告代理人已在庭审时确认。据陈黎明介绍,这部分股权均为陈利浩上市前进行代持的,并签有代持协议,经过多年的派送变化后,10万股目前已变为64万股,按照远光软件8月5日收盘价23.80元计算,这部分代持股票的总市值为1523万元。令陈黎明及其代理律师不解的是,陈利浩至今迟迟没有兑现这部分代持股权益,原因何在?陈黎明透露,目前陈利浩认为,双方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已变更为“由荣光科技公司代原告持有远光软件的股份”。但陈黎明认为这部分代持股权仍属于远光软件股份。据陈黎明介绍陈利浩曾在一封邮件中声称:远光软件上市进程中,按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股东不能存在代理持股行为,必须向证监会出具“无代理持股”承诺书。为此,陈利浩将双方在远光软件的代理持股关系转为在远光软件股东公司荣光科技的代理持股关系,由陈利浩代理陈黎明持有荣光科技出资额。但陈黎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只是被告单方面希望变更《转让及代理持股协议》的条款,陈黎明本人对此变更意见从未知晓且并未同意。”在他看来, 2004 年的转让及代持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是由被告代原告持有远光软件的股票,“整份协议中没有出现任何‘荣光科技’字眼”。 陈利浩为何强调代陈黎明持有的“远光软件”股票要在荣光公司结算呢?据了解,2009 年底前,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在出售公司原始股份所形成的股票时,不征收任何税收(2010 年才开征20%个人所得税);而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出售公司原始股份所形成的股票时,则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及城市附加、教育附加、水利附加、三峡基金等多项附加税种。而且,法人股东在分配给其个人股东时,还须征收20%个人所得税。“正是因为国家对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在出售公司原始股份所形成的股票时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使得不同结算方式的利益差距近50%,才促使陈利浩主张代持股票在荣光公司进行结算。但这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及违背双方的约定的。”陈黎明代理律师如此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远光软件在2006年的招股书中承诺,“不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那么,远光软件上市时存在股权代持是否涉嫌违规呢?一名从事IPO多年的律师表示,法律并未规定公司是否可代他人持有公司股票,若按民事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则可行”的原则,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是可行的,代持股份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代持股份行为合法有效。但是,由于代持股的情况会导致公司真实股东和真实持股情况不能够公开透明,甚至存在股权纠纷的风险,因此证监会要求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必须先解决代持股份问题,还原真实股东及持股情况。同时要求,要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如实披露代持情况及解决情况。“如果存在代持情况却没有如实披露,就属于在上市过程中有重大隐瞒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包括代持股份的股东,作出虚假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等”。 据远光软件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一名内部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存在代持,无论陈利浩将股份在远光公司代持,还是在荣光科技代持,均违反证监会规定。”

  44.44%股权归属之争

  此次陈氏兄弟股票纠纷案的背后,还可能隐藏着另一件更大的兄弟股权纷争,事关远光软件44.44%股权到底归陈黎明所有还是归陈利浩所有。纷争源于远光上市前一系列股权转让。1999年1月的远光第2次股东会上,陈利浩将其所持全部出资转让给陈黎明,转让后陈黎明出资50万元,占股33.3%,随后的1999年4月,远光第3次股东会同意陈黎明增资20万元,增资后陈黎明出资70万元,占股41.2%,后因远光第4次股东会同意陈黎明增资30万元,同时增加黄建元和北京中诚信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两位股东,陈黎明出资变为100万元,占股变为28.6%。直到1999年12月远光的第5次股东会上,由于陈黎明受让北京中诚信达技术公司转让的65万元,加上陈黎明将自己的5万元转让给北京中兴联房地产公司,其最终出资额变为160 万元,持股44.44%。这部分股权正是兄弟纠纷的焦点所在,陈黎明认为自己仍拥有这部分股权,但陈利浩认为这部分股权与陈黎明无关。争议早在2000年4月就埋下伏笔,当年远光第6次股东会同意陈黎明将全部出资分别转让给陈利浩127.4 万元、黄笑华2万元、黄建元10万元、周立4.2万元、刘勇6.4万元和林杰通10万元。陈黎明因此不再出现在远光股东名单中。但陈黎明对《投资者报》表示,“我根本没有参加股东会,更没有在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陈利浩假冒我的签名自作主张将我持有远光软件的全部股份进行转让”。在此次陈黎明与陈利浩股票合同纠纷案中,陈黎明代理律师提交给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代理词中就提到:“被告陈利浩在2000年4月严重侵犯了原告陈黎明的权益,假冒原告本人签字、将原告持有远光软件的全部股份转让至被告名下,引发原告异议”。陈黎明同时还提供给《投资者报》一份当年由陈利浩亲笔写下的保证书,内容为:“本人陈利浩,为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份50%),我公司此次股份转让中,因部分股东远在外地,不能亲自前来珠海现场签名,我保证所有变更文件均为所有股东本人签名,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均由本人负责。”该保证书的落款时间为2000年6月6日,恰好发生在2000年4月远光公司第6 次股东会之后,也就是陈黎明股权转让之后。陈黎明本人2004年本已发现自己的全部股权被转让,他当时找过律师,要求更改这一转让行为的法律程序,“但由于远光当时正在上市辅导期,若此事暴露,将影响远光上市。”为了远光公司能顺利上市,加上陈氏家族从中协调,陈黎明最终于2004年分别向广东证监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再对2000年4月伪造签名转走原告股份事件提出异议的《声明》”。在远光公司看来,陈黎明的这份《声明》已表明他认同此次股权转让,并不再是远光软件股东,也不可能再与陈利浩存在任何股权纠纷。远光公司董秘朱安也于8月5日向《投资者报》出示了这份签于2004年的《声明》。陈黎明在声明中的第二条写到:“2000年4月本人将在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珠海远光新世纪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中的全部出资160万元分别转让给……的行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次转让是真实、有效的。”事实到底如何?《投资者报》并未从其他渠道获得证实。但陈黎明表示,《声明》是当年为公司上市所作的非真实意愿表述,“实际上是陈利浩出具虚假保证书,最终会通过法律讨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股权”。如此,又一场股权诉讼或将接踵而来。

  公司身后的“电力系”股东

  对于陈利浩大笔减持套现上亿元却未按约定支付代持股份权益及分红的原因,举报人认为还存在另一个深层理由,“陈利浩代持股份并不只有以上10万股,还有一些没签协议的代持,可能会涉及到电力系统”。陈黎明对此也持同样看法,他认为这可从一定程度上解释陈利浩减持资金的去向。不过,远光公司在8月3日披露减持公告时表示,减持所得主要用于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业绩奖励事项。但有人质疑,作为上市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管理费用,不能在财务支出中列支,竟需要实际控制人个人用抛售股票所得来支付?事实上,《投资者报》并未找到陈利浩与电力系统之间存在股票代持的证据,不过远光软件与电力系统之间业务往来密切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远光上市前频繁发生股权变动,而且股东中有着较多电力企业身影,比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00年股份公司设立时,以上四家电企持股分别为20%、9%、9%和5.5%。另一方面,在远光大股东荣光科技的股东中,也多数是电力系统企业,比如荣光科技股东华凯投资集团的股东中,就有着出资占比31.7%的中电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占比23.3%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而华凯集团董事长蒋晓华就曾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财务部综合处处长。华凯集团主要参股控股的公司也主要是电力系统企业,比如出资占75%的北京电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18%的舟山朗熹发电有限公司、出资占5%的徐州华鑫发电有限公司、出资占40%的华凯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远光软件以6082.5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认缴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的5000万元注册资本。有意思的是,远光软件以5000万元的出资额成为华凯投资集团持股26.32%的股东。对于公司与电力系统存在的关联交易,远光上市时也有披露:上市前的2003 年至2005年,公司与持股9%的股东吉林电力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527.41万元、637.05万元、823.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42%、8.1%和8.17%。招股书还表示, 2003 ~2005年,公司来源于电力及相关企业的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9.17%、99.01%、99.15%。正是由于多年来在电力系统建立了盘根错节的关系,目前远光软件占据着国内电力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市场超过九成的份额。基于财务管控软件的集中结算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幅增长, 公司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8 亿元,同比增长83.19%,实现净利润0.96 亿元,同比增长304.64%,扣除来自参股26%的华凯投资的投资收益,则净利润同比增长78%。南京证券近期报告认为,由于软件业务性质和会计确认准则,远光软件业绩确认的高潮是在四季度,上半年良好的开端预示全年业绩增长可达74.56%,高于2007~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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