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慈善享优惠 应以保证税收为前提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慈善,税收
  • 发布时间:2015-11-19 10:03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不仅填补了我国慈善领域无法律的空白,而且对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促进慈善事业今后的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常委会委员对慈善事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诸多建议,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是否要继续扩大纷纷建言。那么,究竟税收收入与慈善事业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界定?在《慈善法草案》审议、推出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就此,笔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税收收入与慈善税优政策既相通又相悖

  据悉,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提出了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的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3年再次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5年,《慈善法》终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距首次提出已经过了十年。十年的时间里,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而在慈善事业的立法进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界定。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提出,要想明确界定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先清楚税收收入与慈善税优政策之间的关系。

  他表示,税收是政府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费来源,带有强制性,公民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慈善事业实际上是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物、资产等行使支配权,面向社会去行善,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两者都属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相通的地方。只不过税收是作为公共财政收入来使用,而慈善是定向性的,捐赠的对象、渠道、数额比例、时间、地点等都更加具体。慈善活动可以解决政府公共服务无法解决的问题,对其进行拾遗补缺。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矛盾,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慈善捐赠越多,就越会影响到税基和政府的财政收入。甚至,有时候部分企业更愿意以慈善活动的方式把经营所得捐出去,却不愿以纳税的名义去交给政府。因此,对企业或个人从事慈善事业进行一些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慈善税收优惠应以保证税收收入为前提

  《慈善法(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针对《慈善法(草案)》提出的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傅莹委员建议,需加大慈善活动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力度。她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做慈善的企业和个人若在税收上没有较明确的优惠和减免,重大的慈善捐赠或公益活动会受到影响。

  也有委员认为,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只能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不能在《慈善法》中做具体规定。虽然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针对这一问题,张广通为我们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税法中所涉及到的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他指出,当前,涉及到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按照原来实行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进行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在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现在,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也对企业用营业利润进行捐赠限定了一个比例,不允许企业将所得全部捐赠。这么做就是为了防止慈善事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

  张广通进一步解释,由于税收收入和慈善活动在社会财富的最终归属之间存在差别,所以造成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矛盾心理,既想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又担心会影响到最终的财政收入和税基。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或个人征税,就涉及到企业或个人是在税前还是税后进行捐赠的问题。如果是税前捐赠,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最后的税收收入;而如果是税后捐赠,则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影响,政府对企业税后捐赠的行为也不会多加约束。因此,政府可能更倾向于促使企业或个人在税后进行慈善捐赠,在把获得的财富正常缴税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如果有余地,再进行慈善活动。这可能是今后会继续加以细化的地方。

  当然,他认为,政府为了保护企业或个人的税前收入以及最终的财政收入,会进一步加强对税前捐赠的监管。例如,现行的税法对慈善捐赠的渠道做出了限制,规定企业或个人要想进行慈善活动,必须通过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或经过民政部门批准而成立的有关组织进行。这些组织同时也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建立起健全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其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也要有明确的比例限制,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些组织的所有活动都必须符合公益的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只有企业或个人开展慈善行为的渠道合法,并且捐赠比例在税法规定的限额之内,这样的慈善活动才是真正有效的。企业或个人只有凭借正规的慈善资金发票或慈善捐赠证明,才能进行纳税抵扣。否则,一旦捐赠金额超过限额比例,就无法扣除,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里列支。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还对慈善捐赠的资金去向等做出了限制。

  慈善立法进程中应注意相关政策的协调和配套

  提及在慈善立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张广通指出,中国目前关于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虽不是很多,但有的政策却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例如,在所得税中,允许慈善捐赠可以减免、税前扣除或划出一定比例,但是,在流转税里慈善捐赠是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补税的。这两个政策显然存在矛盾。举例来说,在“非典”时期,很多药厂把可以预防非典的药品捐赠给医院。这种行为从税法上来看,是视同销售的情况。正常情况下,企业把货物销售到市场上获得收益,需要纳税。但现在药厂把货物进行捐赠,既没有进行销售,也没有获得利益,但最终还是需要补缴税款。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这两种情况,其纳税本来应保持平衡,但视同销售的捐赠行为仍需要补税,是不太妥当的。

  因此,他认为,在制定《慈善法(草案)》的时候,要针对目前社会上慈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将与慈善活动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不仅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还有财产税、慈善组织使用或购置的房屋所涉及到的房产税和契税等。只有依法对相关矛盾的法规进行规范,才能使《慈善法》的立法进程取得实质上的进步。

  除此之外,张广通还指出,目前,部分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和内部的干部管理体制上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很多情况下,慈善组织为了保持资金的增值,可能和私营企业合作进行投资运营。在此过程中,政府更要注意加强监管,防止慈善组织“踩红线”,把握不好公益性和盈利性之间的边界,致使社会上对慈善事业产生争议。慈善组织要想发展,就需要国家政策给予支持,需要进行募捐、筹集资金,在运营过程中还需要加以监管,这一系列问题的协调与解决,都需要纳入法治轨道,使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都能依法进行慈善活动。

  最后,张广通强调,至于有些人建议的应参照西方国家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其实并不恰当。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体系比较发达,法律比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对比中国更加宽泛一些,进行优惠的方式方法也比较灵活。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之所以很宽泛,还有其他原因。例如,如果个人不做慈善,政府就要对其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使富豪的继承人无法全部继承巨额财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一方面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企业做慈善,另一方面则用征收遗产税的形式促使人们进行慈善活动。所以,西方国家民间的慈善组织数量很多,这得益于这些国家健全的体制。而要想兼顾好我国的慈善行为和征税之间的平衡,就需把握好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前抵扣的度,不能过高或过低。不能把中国和外国简单相比,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即使鼓励慈善行为,也不能因此冲击税收收入,这是政府首先要考虑的前提。同时,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也要尽可能地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本报记者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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