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代出租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部门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定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与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免收租金出租房屋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表现形式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为了吸引客户,在发生租赁期间,往往会实行一定的免收租金的招商政策,结果根据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出租人在免收租金期间申报房产税时,存在的税收风险是不申报房产税,因为零申报与不申报,显然不同。
(二)税收风险控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如果出租人存在免收租金而出租房屋的情况,务必在免收租金期间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租赁合同价格涉及到的税收风险是:出租设备或动产的租赁价格和水电费没有与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即没有进行租金分解而使企业多缴纳了房产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
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务必做到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在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因为水电费用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出租人在申报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更小,可以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否则水电费用要并入房产税的申报中并作为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税负。
第二,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租赁时,必须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租赁合同,这样可以使出租人少缴纳房产税,否则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也要并入厂房或房屋租金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增加多缴纳房产税的负担。
租赁期间装修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
在实践中,租赁期间装修费用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租赁期如果提前结束,尚未摊销的装修费是在租赁期结束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今后继续进行摊销呢?如果在租赁期结束时,赁期提前结束尚未摊销的装修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会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这能否得到当地税务当局的认可呢?如果在今后继续进行摊销,由于租赁期已经结束,租赁的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则能否继续扣除呢?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企业的税务办理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税收风险控制
因各种原因导致原租入固定资产提前退租而归还出租方的情况下,按租赁合同期限或者按其摊销期限平均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税法并没有涉及。因此,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租赁资产的使用期限至截止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对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
第二,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宜在提前退租归还租赁固定资产后自行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最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损失。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为了减少税收风险,企业应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
文 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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