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那些事儿》连载四 第一章 税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避税,税收法律,税负
  • 发布时间:2015-11-19 10:12

  第二节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避税?

  (二)合法避税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合法避税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概括而言,合法避税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1.合法性。避税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的逃税。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基本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也会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税负较低的纳税方案,以增加税后利润。

  2.筹划性。避税必须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在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益确认或实现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在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前必须进行合法筹划。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种多样的,税收政策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选择较低的纳税方案。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而应纳税额已经确定了再去谋划如何少缴税,那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逃税了。

  3.目的性。避税的目的是要取得“节税”的利益。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含义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可能会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可能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属于哪一种,其结果都是减少税收成本,即实现节税效应。

  4.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具有相互关联性,某税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或在某一个纳税期限内不缴了,而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合法避税还要综合考虑多个税种的关联性,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负担的降低,而要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减轻。

  (三)合法避税要坚持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法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法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合法避税区别于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以及征收率是不统一的,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退税率等等,因此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就需要综合性考虑保护措施。比如,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就需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置账户、分开核算;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注意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些都是保护性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税负,还可能会加重税负。

  3.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这些都有时效性的问题;再比如,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在进行某一税种的合法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着眼于纳税人整体税负的轻重。

  5.成本效益原则。合法避税的初衷是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则违背了合法避税的初衷,这样的方案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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