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向境外单位提供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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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9 10:08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电影电视行业服务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通知》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另行制定。
《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记者 赵青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