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作用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冲击,更带来了发展的契机。国家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推出先松后紧的信贷政策,提出绿色信贷政策以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此可见信贷政策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对于银行信贷的作用是综合性的,信贷业务不是由单一法律部门约束的。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的信贷体系以及信贷法律体系的现状。一.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及信贷法律关系论述;二.从商业银行格式信贷合同主要法律问题论述;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主要法律问题论述。然后阐述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出现的种类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依法管理信贷业务的对策。

  金融危机在2007年初见端倪,2008年在全球范围内全面爆发,危机爆发的根源是次贷危机,信用风险在此次危机中成为罪魁祸首。我国当局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危机,通过放宽银行信贷规模来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经济增长。以贷款支持基础建设和实体经济,国家的这一举措得到了良好的成果,不但使我国经济在控制范围内波动,较平稳地度过了此次危机,还使中国的国际地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综合国力更加强大。而且此次国际地位的提升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进一步提高就是很好的表现。这也迎合了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在经济平稳发展,通货膨胀减慢,CPI出现负增长之时,央行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款利率,适当地紧缩银行信贷规模。

  第一.我国信贷体系现状以及信贷法律体系现状

  随着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入,我国信贷体系出现:一.信贷组织结构创新化,信贷业务表外化的趋势;信贷种类逐渐丰富以满足市场经济的信贷发展需求。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提出,绿色信贷政策也相应出台。国家支持微小企业,支持绿色信贷,紧缩住房信贷的政策让我国信贷体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因为得不到信贷支持而纷纷倒闭,一些新兴企业迅速发展,住房需求得到有利的遏止。二.信贷运作流程形式化;目前银行信贷规模紧缩,各类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信贷市场竞争激烈,信贷体系出现浮躁形式之风,信贷风险也呈现上升之势。例如今年6月底出现的同业拆借利率历史新高;例如银行信贷员工普遍反映工作压力大,难以将工作做到精益求精;例如贷款征信调查的不严谨,让本已逾期欠息的自然人或法人仍可以在银行得到贷款的逆向选择事件等。这是对存款人利益的极大损害,也是信贷市场相关法律关系出现变革的体现。三.法律作为信贷支持体系空洞化;信贷市场不是一门法律得以控制的,要受到众多法律相互约束,法律相互约束时出现的空层和重叠让有些经济关系无法可依,只能靠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约束。另外表现在贷款业务当事人法律意识单薄,信贷业务中出现的市场经济活动容易打法律的擦边球等。

  1.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以及信贷业务法律关系

  首先贷前调查要审查贷款主体即贷款人和借款人履行权利和义务情况,贷款人应公开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审查资料,放贷条件等,应当公正公平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有权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并收取利息等;借款人应符合贷款条件,如实提供贷款资料,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将债务转予第三人时,应取得贷款人同意,危机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采取保全措施。借款人有权自主选择贷款机构和贷款品种并向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的权利。然后是贷款审查阶段,不同的贷款品种审查的重点不同,审查人根据信贷系统中企业十二级分类,环保标志等决定是否符合政策。审查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抵质押担保关系。贸易融资还要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单证的真实连贯合规性,以保证贷款符合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其次是贷款审批阶段,结合项目整体风险和有利关系,提出最终贷款方案。再次是贷款签定合同阶段,最后是贷后管理阶段。

  2.我国商业银行格式信贷合同主要法律问题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给贷款合同签定带来便利也带来了隐患。贷款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关系,格式合同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往往借款人只能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盖章签字,而很少提出异议,贷款人处于有利方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浮动条款中加入有利于债权人的条款。格式化贷款合同往往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贷款支付方式,贷款用途等,银行处于劣势而无法约束借款人利用贷款的真实情况,由此产生信贷风险。贷款合同作为有偿规定了贷款期限,利率以及逾期罚金等,但是格式合同很少根据具体情况载明利率和罚息,不利于银行的盈利性和对借款人的约束力。例如信贷规模紧时的贷款利率应该高于信贷规模松时的利率,这无法在格式合同中体现。格式合同只能贷款商业背景一概而论,不能有效限制具体贷款种类的合同背景和贸易背景等。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往往对某类贷款适用对另一种贷款不适用,很难处理信贷种类及其法律关系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例如委托贷款合同一般规定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监督贷款资金使用的义务,但是贷款合同到期贷款资金无法正常收回时,责任在甲乙双方如何分配却很少提及。

  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是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其次是担保期限,范围和效力的问题,担保期限金额应该符合借款合同的期限,担保合同是在借款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成立的。再次是关联担保问题,集团企业贷款涉及到关联担保问题,就要求商业银行给予关联授信,确保担保的物权关系与借款合同的债券债务关系匹配;非集团企业也可能出现关联担保的情况,通过征信系统可以查询,授信放款过程应理清关联担保的关系,防止多头担保而骗取巨额贷款。但是《公司法》在规定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产生一些不利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因素。最后是抵质押物依法登记担保问题。通常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抵质押物价值,购买财产保险以确保安全,再根据银行内部评估认定其对应的可贷额。但是即便这样,由于《担保法》不完善,而相比银行对抵质押权的救济《物权法》更重视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等原因,也难以避免不良贷款出现后抵质押担保合同有瑕疵,抵质押物价值变现难以偿还贷款的情况。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出现的种类及其原因

  商业银行为实现即定目标而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带来的损失即为银行信贷风险。其实质性的风险包括由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形成的市场风险,由国家、地区行业等差异形成的信用风险,由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系统等因素形成的操作风险,债务人延期支付、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集中、地区集中、行业集中等形成的集中度风险,因一国政治经济社会事件引发的国别风险,由内外部环境因素形成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以及资产证券化风险。以贷款业务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为例,贷款调查接受了客户为了迎合银行贷款需求和伪造的财务报表,用错误的数据计算出错误的贷款风险系数;未及时准确地了解抵质押物的情况,出现担保物权不存在不合法,抵质押物不足值,抵质押物重复使用等情况。在评级授信阶段因掌握错误的信息而高估企业能力,给予过高的评级和过度的授信不但浪费银行信贷资源也给贷款留下隐患。贷款审查阶段审查人没有确切的了解情况,仅仅依靠审查要求和错误伪造的贷款资料审查贷款又进一步留下隐患,此类操作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严谨的管理避免的。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依法管理信贷业务的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守法原则,自主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和有效担保的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遵守授权授信管理,贷款利率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关联贷款管理和不良贷款管理规定。银行应该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及客户状况确定贷款授信额度;根据不同期限种类的贷款按月,季,年调节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存贷比不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不低于25%,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不超过10%。

  针对信贷面临的风险可以划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于内部风险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评估机制,重视客户的全程管理,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加强信贷管理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等方法防范。例如风险限额的制定。对于外部风险更应该强化依法管理贷款的重要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贷款相关职能分离,在办理境外业务时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将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以及信用风险并表管理,加强对机构客户的管理等。防止贷款制度执行不严,贷款未按法律法规执行等等。总之,应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

  随着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银行信贷业务在法律的规范下,不但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法治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在商业银行纷纷拓展海外市场的同时,银行信贷业务早以不局限于国内,信贷业务不仅受我国法律约束也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法律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作用显而易见。所以提高“法治化”将会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长足有效发展而不可或缺的有利武器。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江门市)

  虢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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