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的四个基本点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发〔2014〕1号文件精神等的指引下,农民合作社要不断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具体而言要坚持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农民合作社要充分认识自己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也能够担当的使命。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四化同步”发展过程中,“三农”领域存在着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谁来种地、谁来种好地、谁来务农”问题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

  其次,在国家新政频频出台之际,农民合作社领导层特别是理事长要充分研读国家相关政策。农业政策具有导向性。农民合作社要紧跟国际和国家发展潮流,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水平。

  要用足用好国家的农民合作社政策,为自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从目前农民合作社政策演变来看,规模、结构、效益是政策关注的重点。当前,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组建与发展、产业和人才结构的优化、综合效益的追求应该是农民合作社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取向。农民合作社既要遵循合作社本身发展规律,也要借政策的“东风”,从发展形态、经营方式等方面着手致力于创新性发展,力争在全国范围内促进“百花齐放、百舸争流”局面的出现。

  再次,农民合作社要依托各自的主导产业积极争取金融支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现有的政策变通之处在于,鼓励家庭农场主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专业大户要积极注册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要避免“单打独斗”,要联合成家庭农场协会或者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组建,以此增加更多的金融政策支持机会。

  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也要在农资购买、技术创新和应用、产品开发、文化传承、农产品“走出去”等方面积极探索,大做文章,以贡献求支持,以支持求发展。近日,山东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规定了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和补贴,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当然,农民合作社也要克服“等、靠、要”的心理,不断整合资源,致力于强素质、提升市场适应力和应变力,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组织成长与社会贡献同步增长的目标。

  最后,农民合作社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关系。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都是农业经营主体。它们各具特色,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农民合作社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协作配合,获得政策合力,推进自身健康发展。农民合作社要将进入各级示范社名录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同时,在经营形式创新方面,重点发展粮食类农民合作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还要在加工、储运、体验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获得较高的收益;农民合作社要与其他经营主体加强对接力度,既要强调在本区域的对接,也要跨区域对接,最终实现共赢目标。

  王勇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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