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迎来大修 存贷比或取消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商业银行法,金融业,存贷比
  • 发布时间:2015-05-19 13:33

  日前,有消息称在我国实施已有20年之久的《商业银行法》将在年内迎来大修订,或放宽对多项业务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过小幅度修订,沿用至今已有二十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业的业态、经营模式等与过去相比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2003年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日新月异的变化与现行法律之间的错位和矛盾也日益突显。可以说,《商业银行法》迎来大修,是顺应银行业发展现状,激活金融市场活力、放宽门槛的又一力举。

  那么,在业界专家看来,是什么契机促成了《商业银行法》的大面积修订?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对《商业银行法》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修订工作将主要集中于哪些领域?《商业银行法》修订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背景:75%的存贷比已显得过时

  据悉,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的呼声其实几年之前就有,而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就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2014年9月,监管部门曾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过意见,也向特定的部分商业银行机构征求过意见,数百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纷纷给出了内容务实、丰富的反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接受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调研,以适应新情况,积极推进修法工作。今年4月,银监会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开始进行征求、收录修改意见,开展必要的监管条例比对等基础工作,争取在2015年年底推出建议稿。

  著名经济、金融专家余丰慧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介绍了《商业银行法》修订逐步提上日程的背景。他表示,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出台,时至今日,中间只经过一次修订。多年之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完善程度还不是太高,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与当时的情景相匹配的。而目前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很快,所以《商业银行法》里的许多规定都无法适应现在的具体情况。这一点可以至少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对银行注册资本的规定。对兴办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按照现行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根据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情况来看,这一注册资本限制还有继续降低的空间。

  第二,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银行的逐步兴起,对传统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挑战。传统业态的银行要想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就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特别是对金融交易对象信用程度的挖掘和分析方面展现出更高的素质。而现行的规定并不利于银行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也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思维相背离。

  第三,存贷比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为75%,目前来看,关于存贷比的限制已经不适应当前银行业的发展了。存贷比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存款保险制度施行后,基本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限制,如果再继续实行存贷比制度就太不合适。综上所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是很有必要的。

  同样,有业内人士也指出,有必要调整现在75%的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该人士指出,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逐渐缩小,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经过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就可以不受约束。

  建议:混业经营监管可适度放宽

  在谈到此次修订《商业银行法》,是否有可能彻底放开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限制时,余丰慧指出,其实现在业内对是否放宽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限制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实行专业化经营是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是为了建立起一道抗击金融风险的防护墙。举例来说,目前世界上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美国。由于美国对金融市场的分业监管比较严格,如果银行想从事证券、保险、基金、非银行的金融业务等,就需要成立一个集团公司。成为集团公司之后,下面的子公司就可以分别独立地进行证券、保险、银行等业务。比如原来是花旗银行,后来就变成了花旗集团。但即使如此,美国国内对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争议也很大。

  余丰慧表示,在我国,银行只进行三种业务,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严格来看,证券是资本市场的交易,监管和经营都应该分立,由资本市场相应的机构去操作,保险等其他方面的业务也是如此。

  余丰慧指出,不应该把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这个问题放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里去考虑,而是应该完善公司制,比如,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可以把关于混业经营的具体规定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当然《商业银行法》中也要有所涉及,规定商业银行如果有进行混业经营的意向,可以采用集团化的经营模式,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

  据了解,目前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证监会曾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具体的时间表还无法确定。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的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股权投资业务将来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而此次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则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从此以后,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这样一来,银行理财就能够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做到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也利于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这一转变对银行业与信托业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使金融服务更加趋于专业化。

  另外,余丰慧还指出,《商业银行法》需要增加对互联网银行的规定,鼓励互联网金融思维的发展。互联网银行主要采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两步识别就可以实现授信、贷款,节省了时间,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效率,可以倒逼传统银行转型,为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不仅如此,修订之后的《商业银行法》也需要对银行破产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出台对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指导。

  影响:有利于银行提高资金运作能力

  《商业银行法》进行大面积修订,牵涉到多方利益,是金融业的一场重大变革。那么,究竟本次修法,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余丰慧认为,当前国务院对金融市场改革的思路,整体大方向就是“放权”。《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自然也是遵循着这一原则进行,一些没有必要进入法律层面加以限定的东西,就可以交给市场来做出决断。通常,法律的修订要更多地体现市场的意志,而不是计划性和命令性。

  他表示,监管机构从对金融业简政放权的出发点来修改《商业银行法》,对将来我国金融业提高市场化程度,实施越来越规范化的经营,竞争越来越充分,效率越来越高,都是一大利好。

  业内相关人士也对《商业银行法》修订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总结。一方面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能力。如果将目前75%的法定存贷比监管指标降为监测指标,就能大幅度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总量,缓冲央行设置的过高存款准备金带来的资金压力,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对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卓有成效。另一方面可有效遏止商业银行弄虚作假的行为。此前,由于严苛的存贷考核与商业银行信贷扩张构成矛盾,致使商业银行为逃避存贷比监管,通过各种途径变相扩大非标准化资产,而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的不规范发展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取消存贷考核之后,银行可以开展理财业务、委托贷款等,使其经营活动逐步归于理性。此外,就是可推动银行业改革的步伐。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破产做出具体规定后,将更加有助于银行体系的优化升级。

  作者:国炜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