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造成央行主任科员帮人中标受贿30万元?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内控管理,受贿,企业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5-19 14:09

  案例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主任科员的叶某,在一公司中标网络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30万元,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叶某2007年7月入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2011年提任该中心主任科员,工作期间,曾被借调到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工程处。2012年4月,叶某利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技术工程管理处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网络建设项目中,为北京友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北京高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友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30万元。

  据叶某供述,友连泰科公司和高阳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高阳公司有二级资质,负责人民银行科技司的大项目,友连泰科公司只有三级资质,负责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的采购。叶某负责项目标书的制定、执行、验收付款。在项目标书的制定上,他对友连泰科公司代理的产品给予偏向,在验收付款的时候照顾该公司。2012年初,负责两公司销售的李某说,为了感谢他在金融城域网项目上的帮助,要给他一些回扣。于是,他以亲戚的名义办卡,将卡号告诉李某,共收到回扣30万元。

  友连泰科公司的总经理王某证言,2010年至2012年间,公司作为IBM公司、华为公司等单位的代理商,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做了几个项目,人民银行的具体负责人是叶某。2012年春节前后,公司销售人员李某提出,上一年度叶某在人民银行的项目上给予了帮助,应给叶某30万元好处费,王某查看公司财务状况后表示同意。

  分析

  叶某违反操作流程,通过非正常手段给予中标方一定的帮助,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虽不对中标结果有审批权,但仍获罪。从案例中看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项目的中标单位友连泰科公司和投标单位高阳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且在项目标书的制定上,叶某对友连泰科公司代理的产品给予偏向,在验收付款的时候优先该公司。这些操作都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这个案例给那些抱有同样心理的办事员敲响了警钟!

  舞弊总是与管理漏洞相伴,本案例也揭示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内控管理问题,如对供应商准入管理不善、忽视招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以及银行内部岗位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等。对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供应商资格评审与准入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

  案例显示友连泰科公司和高阳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于资质不同,在叶某经办的同一个大项目中进行分项分包,这让笔者不得不怀疑对这两家中标单位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谨性以及供应商准入管理是否流于形式。如果人民银行进行了严格的资格评审,包括对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服务团队等进行核查,甚至进行现场考察,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降低诸如案例中的现象发生。

  同时,应建立供应商年度评价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定期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以从源头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和服务品质。

  (二)招投标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

  在整个招标工作中,叶某负责项目标书的制定、执行、验收付款,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出发,已经违反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从标书的制定、执行和验收付款都由叶某一人担当,如此叶某能够从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尽可能地根据“合作伙伴”的条件进行要求,并可以通过条款对他们的有力竞争对手进行排斥。这给了叶某一人办理招投标所有执行环节的操作权限,且无人复核。如此的权责匹配既不合理,又缺少监督审核程序,使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安全源于谨慎,危险源于疏漏。这句话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漏洞不是一天造成的,漏洞不补就会越来越大。管理缺陷疏于防范,必将造成监管漏洞,导致企业自食恶果,因此,只有加强内控意识,提高内控管理和监督,才能给企业披上一层无形的安全之网。

  文 石磊 陈皓 高垚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