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企业适合采用股权激励计划?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股权激励,高管,法治社会
  •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6

  股权激励计划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计划拿出一部分股权对企业中的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股权激励计划是一项长期性激励制度,目的是使被激励人员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股权激励计划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激励和稳定企业核心团队的有力工具,在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应用得较为普遍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股权激励计划起步较晚,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才在真正意义上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序幕。

  股权激励计划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承认私人产权合法性的基础上出现的,是在两权分离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产生的,同时也需要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承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私人产权的合法性,也在鼓励企业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因此,对于那些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又基本上是两权分离的企业,都适合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国有垄断企业、国有非垄断公共服务企业就不太适合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因为这两类企业都不太符合采用股权激励计划的外部条件。

  从2006年到2009年,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规范和引导,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规日益成熟。随着政策的日益完备,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热情也日益高涨。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民企一直比较活跃,而国企相对保守,其主要原因在于国资委考虑到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内部机制不健全、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经验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所以对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直保持谨慎态度,相关政策法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体现出明显的“重约束、轻激励”的特征,使一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望而兴叹。为了解决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业绩考核不科学、预期激励收益失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国资委与财政部于2008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股权激励计划被形象化称为“金手铐”,谁要是戴上这副“金手铐”,谁就难以离开企业了,而且会心甘情愿为企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因为企业发展了,自己的财富必然会增加,为企业就是为自己。当然,一般的私营企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老板们自己就可以说了算,如果经理层足够强大,形成内部人控制,也有可能迫使老板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是要严格加以监管的,否则股权激励计划会成为少数高管的“自肥”工具。这已经被国内外无数事实所证明。2002年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安然、世通财务造假丑闻,股权激励计划所提供的巨额激励收益被认为是驱动高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诱因,这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的反思。我国监管部门结合西方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经验教训,考虑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等因素,对股权激励计划在国有上市公司的推行比较谨慎。2006年4月,伊利股份推出其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方案中存在的激励规模过大、业绩条件过宽、行权价格较低以及操作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等问题,使其遭受社会广泛质疑。一些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股权激励计划背离了其设计的初衷,反而成为个别高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也歪曲了公众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认识,认为股权激励计划只不过是上市公司高管自导自演的一场造富运动。因此,说到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符合不同的要求,不可一概而论。对于上市公司,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随意乱来。还是要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和人优先得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惠,这样才符合我国建立法治社会、弘扬传统文化的初衷。

  文 王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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