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税额与排污费实现平移,专家称标准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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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6 08:03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企业,不再征收排污费。
专家表示,环保税是中国政府“清费立税”工作的一部分。税收具有更强的法定性、规范性,取代排污费更为合理。不过,环保税涉及的专业性判断十分复杂,如何避免错漏是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
税额与现行排污费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思路是,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费改税’的平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称,但“费改税”的力度并不是很大,希望地方可以提高应纳税额,形成差异化的环保税。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上述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中,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征求意见稿》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以及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目前,在应税污染物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主要的,固体废物和各种噪声污染物是相对次要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认为。
《征求意见稿》还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税额与现行排污费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但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因为排污收费基本上反映的是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而未能反映其对其他主体的损害。”王凤春表示,授权地方政府可以适当上浮适用税额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表示,目前中国能源价格仍然太低,可通过征收碳税来干预价格,但《征求意见稿》并未将“碳税”纳入其中。
葛察忠解释称,尽管财政部一直力推碳税,但不同部门之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首先,“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与污染物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无法沿用“费改税”的思路。其次,“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问题,也涉及到国际谈判问题,所以《征求意见稿》暂未规定。
超量排污加倍处罚
据悉,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的,按照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称:“加倍征收环保税和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在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惩罚力度之大,是现行税法里从来没有过的。”
而且,《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税收优惠”专章,并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与此同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遵循“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征求意见稿》强调,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葛察忠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环保税的使用方法,到底是统一纳入财政大盘子,还是像有些国家规定的那样将环保税作为例外,允许专款专用,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还不得而知。“‘费改税’对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影响较大。”葛察忠分析认为,此前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要将部分排污费的返还款用于人员开支和能力建设,现在这部分收入没有了,相关支出如何填补?他建议地方政府加大对环保部门正常开支的保障。
“环保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这一点《征求意见稿》也未能明确,还有待中央与地方的税制改革方案去界定。”全国人大的一位官员表示。
税率高低褒贬不一
据了解,环保税已经过多年研究,亦是2014年6出台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六大税改任务之一,早在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曾提及到“研究开征环境税”。然而,近年来,关于环境税的争议也从未间断。
“这几年,有关部门一方面一直在协调行政关系,另一方面是在制定科学的收税标准。这次《征求意见稿》出台是各方利益诉求最终协调的结果,现在能出台就很不错了。”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前期讨论的人士说。
该人士称,在环境税的多年研讨中,一直存在两大矛盾:一是有人担忧,如果征税过重,会对经济发展有影响,给企业形成负担。二是行政部门之间存在一定分歧,征税是财政的事情,收费是地方行政部门的事情,“费改税”后,地方的行政收入就减少了。
在排污费改征环保税的改革中,一些社会人士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的看法。据悉,现行环保排污收费因征收标准低、范围窄而备受诟病,企业宁愿多排放多缴费也不愿治污曾是普遍现象。有人担忧,环境税若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一致,能否起到抑制企业污染环境的作用?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税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强,执行规范,标准严格。而收费是行政部门的行为,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其认可程度、科学规范程度低,征缴随意性强,企业如果抗拒缴费,也只是违规,而抗税就是抗法了,要严重得多。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尽管征收环保税的优势很多,但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面临偷税、漏税的问题。环保税作为针对排污行为征收的税种,其中涉及的专业性判断要比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更为复杂。所以,如何防止环保税征收不出现错漏,是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
“此外,环保税的征收涉及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两个部门如何建立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机制,保证环保税征收行为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保障税务机关的话语权以及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也是环保税推行中必须重视的问题。”该法律界人士称。
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也表示,“征收环保税,倒逼产业升级,促进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征税要基于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并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避免出现政府选择性执法的现象。”
本报记者 沈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