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解释征求意见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会计,商业银行,财务报表
  • 发布时间:2015-06-16 08:10

  6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财政部要求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信息给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共涉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七个问题,分别为: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的会计处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在权益范围内转移时的会计处理;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问题;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以及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对企业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问题;商业银行或其子公司如何对其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的问题;商业银行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中,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是《7号解释》中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未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该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无论是否纳入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理财产品都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7号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外,其他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交易或业务。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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