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纳税信用评级的激励:首先,明确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不同待遇,发挥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激励作用。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对A级纳税人有以下激励性政策:(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北京市税务部门对A级纳税信用企业除了专项、查案等需求外,采取“免打扰”式的监管方式。此外,还有多达5项的优先政策,包括税务部门可为A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办税服务;设置A级纳税人服务责任人,采取特约、预约服务等办税方式;简化发票购领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信息;采取即时办理的方式,优先办理各项减免税事项,简化各项年检、验证手续等。但笔者认为这些激励性政策只与纳税活动有关,其激励作用有限,而且与A级纳税人的付出不相匹配。最理想的激励手段是与纳税人的未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即给予更多的、更为实际的正向激励。最基础、最直接的正向激励模式是奖励纳税信用企业。笔者认为,纳税信用企业的正向激励模式应该满足深入性和持久性的要求。这里讨论两种不同类型的激励模式:
其一,重点产业投资优先权的激励模式。A级纳税人享有国家重点产业的投资优先权,而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则不准进入国家重点产业。这种将纳税信用与国家重点产业投资权结合起来的做法极具激励作用,能够引导企业走得更远,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该模式的激励价值很难用货币衡量。
其二,商业银行授信的激励模式。将纳税信用直接作为商业银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即对于A级纳税人商业银行可以放宽条件给予贷款。福建泉州曾推行的纳税企业信息平台就建立了一种纳税信用融资激励机制。这一信用平台是由凯普康基金与华侨大学联合开发的,其作用机理是以企业纳税金额作为衡量一家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可贷款量的一种信用评判标准。利用纳税方面的数据,来判断一家企业的信用情况,其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能达到一种正向激励的作用。政府通过企业的纳税情况,能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然后通过这个信用情况,给予更多资金信用方面的担保。因此,通过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级授信融资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存在偷税情况,另一方面能很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让一些信用评级高的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同样,目前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的负激励(惩罚)也不理想。按照国税发[2003]92号文件规定,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等惩罚措施。这同样只是针对纳税活动而言,且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是必然的做法,即使是A级纳税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该严厉查处,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只是一种恐吓手段而已,并没有实质性惩罚。对于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等惩罚措施。这些措施也只是针对纳税活动,笔者建议应将纳税信用评级与纳税人的未来经济发展相结合,对没有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可剥夺其商业银行贷款权限,限制其对外投资等实质性经济活动。
3.实行定期升降级的动态管理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长,难以如实反映纳税人每期纳税的情况,降低了纳税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如一部分纳税人通过改进提高了自身的纳税申报状况,实际上已经达到了更高的信用级别,然而由于评定周期所限却不能享受到相应级别的优惠,挫伤了这些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同时,另一部分纳税人由于纳税违法行为导致其信用状况下降,但由于评定周期的限制却使得该类纳税人继续享受高等级的优惠,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纳税信用管理最好采取动态管理模式,实行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采取终身制,而实行定期升降级的动态管理,一年一评,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和所享受的差别待遇根据每年的评定结果而做出相应的变动。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严密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考核管理体系,对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纳税活动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动态化的监控。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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