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卷款30亿 兴业银行被指应担责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兴业银行,银行业务,内控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6-16 09:11

  这次不是“临时工”而是“前员工”出事了!日前一则“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30亿潜逃”的消息在网上流传。6月8日晚间,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上级单位南宁分行就此事回应称,北海分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调查。

  “前员工”骗取30亿元

  6月4日,某论坛网友“哈哈暴”发帖称,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北海市兴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部总经理苏瑜,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过桥贷)”为由,诱使兴业银行2000多个重大客户上当受骗,苏瑜共骗取约30亿元人民币(据受害者不完全自行统计约30亿元,报案额11.6亿元),于今年5月人间蒸发。该消息随即在微信、微博上迅速传播。

  6月8日晚间,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就此消息做出澄清:2015年5月中旬,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通报,该分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于5月14日被立案。

  据悉,涉案人苏瑜于2010年7月进入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筹建组工作,于2015年3月27日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瑜在北海分行先后任企业金融客户经理、业务三部负责人,并非网传高管。

  在获知苏瑜涉案信息后,兴业银行南宁以及北海两级分行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就其涉及业务进行了全面内部排查,未发现有银行资金卷入其中。目前,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服务均正常。

  据一名受害人向记者透露,该事件大约在2014年12月份开始发酵,苏某开始称过桥资金、存款质押的钱暂时还不了。该受害人被骗资金约3.8亿元。

  “苏某一直以个人名义和我们做一些业务,因为背后通过银行周转资金,大家也都相信他,而且每次当着大家的面和银行高层打电话,进一步增加信任度。”上述受害人说。

  北海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描述了苏瑜的一些基本情况,其为北海当地人,30多岁,已婚,具体业绩不太清楚。这位工作人员称,苏瑜平时看起来很善良老实的一个人。5月份出事以后,陆陆续续有客户打电话到银行问,银行的人也很惊讶。

  记者致电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具体涉案金额是否为30亿元及受害者数量时,一位工作人员称,案件已立案且正在办理,涉案的人也正在抓,不方便透露更多,但“受害者不需要担心”。

  广西银监局则对记者表示,银监局会督促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据了解,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南宁分行称,虽然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但该行仍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对于该说法,目前有专家认为,无论苏瑜是否为前员工,兴业银行北海支行都可能有责任。

  银行没有理由不知情

  网民“哈哈暴”在帖子中提到,苏瑜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过桥贷)”为由,诱使兴业银行2000多个重大客户上当受骗。那么何为过桥贷?涉及哪些链条?银行是否知道?

  记者咨询了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的行长,对方向记者详细阐述了过桥贷资金的一般操作流程。他举例说,正常的过桥资金周转流程是:假如一家A企业欠银行的钱,到期还不上了,那怎么办?可能银行客户经理知道B客户有钱,可以介绍给A企业先垫款,A企业给B比较高的利息。B把钱打给A企业,A企业把钱打给银行还款。手续费一般是一天千分之三的。A企业可以通过再次贷款来偿还B客户。

  如果客户经理涉嫌诈骗,比如客户经理故意伪造一个A企业(流水、工商营业等情况详细),并声称A企业还不上贷款,再找个人提供过桥资金,这个人把钱借给伪造的A企业,伪造的A企业再把钱转给客户经理。

  该行长称,很多程序应该是通过银行的,一般情况下银行应该知道这个事情。上面说的30亿元的庞大资金(涉案)如果属实,正常情况下银行不会不知道。

  另一位受害人称,苏某是在出事后才辞职,并不是银行说的先辞职后出事。他称,自己最后一次见到苏某是在5月13号,后来就找不到他,很多受害者开始报警,都一直排不到自己,5月21号才做笔录报警成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赵庆明表示,从银行层面来讲肯定是禁止自己的员工这样做的,但是这种事情并不罕见,很多银行员工利用自身的便利来做一些与银行业务并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并向提供资金方声称,能够保证资金安全且获得高收益。最后出事了,银行也会遭遇信誉损失,从这点来讲,银行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杨东则认为,即使是前员工,事情如果发生在他任职期间,就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银行方面肯定是有失责的,视情况而定应该也负有法律责任。首先,银行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这么大的问题没有提前察觉,这属于监管失责,如果有相关领导徇私或者玩忽职守,责任更大。其次,这个事件反映出银行的风控体系完全失效,相关领导需要承担重大责任。

  一位银行业人士也表示,类似案件中,一些银行员工可能会担任“掮客”的身份。兴业银行这位员工在利用过桥贷款名义,以高息为饵进行“个人非法集资”时,银行却无所察觉,内部的管理肯定是有问题的。不过,据他推测,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有可能只是借助银行渠道进行汇款这一类行为,银行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银行员工可以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柜台办理业务这双重信用骗取客户信任,并过手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说明其约束机制应该是存在缺失或者运行问题。

  银行是否有“内鬼”

  “前员工”苏瑜骗取如此大额的资金,与这么多客户发生资金来往,银行内部是否有“内鬼”参与呢?根据网民“哈哈暴”爆料,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协同作案。不过,该说法没有得到兴业银行及广西北海警方证实。

  网上有分析认为,30亿元资金涉案,其中涉及各方资金往来,银行应有一定的流程,这个过程中,应该有其他人经手。

  受害者陈某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电话录音显示,苏瑜在电话中向其表示,北海分行的副行长赖某知道其违规从事过桥贷款一事。陈某称,该录音录于今年3月份,当时苏瑜已无力还钱。

  此外,还有5位受害者指出,苏瑜曾告诉他们,北海分行领导知道其在操作过桥贷款一事。受害者林永(化名)称,早在2015年4月,北海分行负责人就知道苏瑜违规操作过桥贷款一事。林永介绍,2013年11月苏瑜开始找到他做过桥贷款,一直到今年4月26日,“那天,我和一个生意上的朋友聊天,聊到资金问题,我说他还欠我600万元。”林永说道:“对方说没有啊,我就把苏瑜给我的过桥贷款的借款合同给朋友看,朋友看了之后说是假的。”

  林永称,“我随后就把苏瑜叫过来对质,苏瑜承认是在骗我们。我就当即打电话给那位负责人,让他过来处理。”林永称,“那位负责人到现场看了合同后,对苏瑜说,我能不能打你,你居然这样欺骗客户。那位负责人把那份假合同拍了照,还拿了复印件,并当我们面打电话向南宁分行汇报。”

  另外,受害者提供的合同显示,与其签订合同的确实是苏瑜个人而非兴业银行。但多位受害者称,是在兴业银行的办公室里与苏瑜签订的合同,并表示“如果苏瑜不是兴业银行的人,我们是不会与他签订这样的合同的。”

  受害人郑利(化名)称,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2012年通过业务往来认识了时任小企业贷款部经理的苏瑜。苏瑜称,现在银行有些贷款过桥业务可以一起合作。“我当时就答应了,同时也提出了几点要求:需要借款前必须提供借款人的银行已通过续贷审批单;借的钱必须全部归还兴业银行的抵押贷款等。2012年至2014年11月期间,发生了几笔小额贷款,合同是在兴业银行一楼会客厅里签署的,我总共获得了二三百万的利息。”他说。

  不过,到了2014年11月以后,操作形式就发生了变化。“苏瑜电话通知我,说这段时间很多到期贷款需借短期资金还贷。”郑利称,“2014年11月至12月,在北海兴业分行一楼贵宾室内,苏瑜给我借款人已经签署好的借款合同,苏瑜也都签好了借款担保书。”郑利说,苏瑜都提供了借款人身份证,及借款人已经得到北海兴业银行批准的借款续贷审批单,单子上盖有北海兴业银行贷款审批的专用公章,列明了抵押物。“我就相信他了。”郑利称,其共有6800万被苏瑜“借”走。随着苏瑜的消失,这笔钱到目前都不知去处,也不知道该向谁要。

  受害人李某也称,苏瑜是在其兴业银行的办公室内介绍借贷事项的,借贷合同也都是在兴业银行签署。另有超过3位受害者表示,苏瑜在办公室内拿出准备好的合同,并当场和他们签署。

  受害者李某向记者透露,5月16日,北海兴业银行员工梁某将苏瑜存放在他那里的36枚假企业公章上缴给了北海市公安局。苏瑜就是通过上述36枚假的企业公章伪造借贷合同的。

  链接:银监会将2/3存款失踪案银行有责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银行存款“失踪”纠纷案,对此,6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称,银监会正依法对责任银行进行立案查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

  “事实上,并不存在银行存款丢失或失踪。上述问题曝光之后,银监会组织调研和会谈几十次,发现上述存款纠纷大多是由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柜面高息揽储造成的。监管部门与犯罪分子的博弈不会结束”。6月5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银监会调研发现,最难处置的是,案件涉及银行员工内外勾结。所以要以责任的划定为前提,一旦确认之后要进行严厉追责问责。在内控管理中,银行最需要的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整改。

  统计显示,2014年初至2015年3月末,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严峻。在银监会近期的调研中,发现涉及柜台业务大案、要案就有数十起,涉资数十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些大案、要案分为三类,其中,银行负全责的为极少数;银行无需负责、跟银行实际无关的案件有12起,涉资20亿;银行参与其中,负部分责任的案件有19起,涉资11亿。从案发数量看,银行须负责的占到2/3,但金额上看则不足1/3。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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