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发票的产生与发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电子发票,会计,账务处理
  • 发布时间:2015-06-16 08:57

  第二,作为会计凭证的电子发票。作为会计凭证,电子发票的电子信息符合会计账务处理的相关要求,可以作为收入、成本、费用等科目的入账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要求原始凭证应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我国统一会计制度中对会计原始凭证也有同样的要求。这其中的完整性、正确性要求,作为电子发票完全可以通过后台程序控制,至少在格式内容填写的完整、相关金额的勾稽关系正确上能确保无误。电子发票对于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保证上要优于纸质发票。关于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前文已经阐述,电子发票作为凭证和证据本身是符合法理要求的,因此,只要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出台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确认电子发票为有效合法凭证,即可突破此限制。

  第三,作为税务凭证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作为税务凭证,主要是考察其能否符合税务主管部门对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的要求,税务部门对发票管理其他环节的规定,如印制、领购、缴销管理等,主要针对纸质发票,暂不讨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都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运用电子发票系统,开票人通过电子发票后台系统开具发票,并在后台实时保存,发票信息的数据电文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传递给受票人,或者直接由开票人传递给受票人。在这个过程中,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都在税务部门认可建设或授权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严格并存的情况下,这个过程就需要加上一些限制性要求,如电子发票数据与纸质发票票面信息内容应该完全一致,发票号码代码(如果是预先印制)必须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一致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不负责发票的保管,要求纳税人或发票使用人承担和履行保管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在这种情况下,发票需要保管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发票作为书面证明,可用于证明保管人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强调其原始性;二是发票作为记载相关交易信息的载体,因其所记载的信息与最初内容信息一致,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所以,保管发票只是满足原始书面证明和保持内容信息不变的备查要求,因此就不必限定是纸质发票还是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发票。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了数字电文的保存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从电子发票的特点可以看出,电子发票的保存方式是完全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票保管的相关要求的。电子发票的内容可以随时通过读取电子发票系统平台的数据库进行调取查用,在平台数据库保持的电子发票数据电文信息能由技术手段保证与最初生成的内容一致,或者对数据电文的任何修改都可以通过服务器日志的技术进行记录和恢复,电子发票加载的电子签名能够有效地识别发件人、收件人及相关发送、接收时间。

  关于发票的印制、领购、缴销等管理要求,虽然主要是针对纸质发票而言的,但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并存的情况下,这些规范依然适用。纸质发票依然遵循原有的管理要求,指定印制、凭证领购、定期缴销,而电子发票只是作为发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手段。目前的网络发票就是按照这样的管理思路来实施的。但这种模式显然无法充分发挥出电子发票的管理优势,不利于电子发票的全面应用和推广。因此,对于发票在纸质凭证方面的有关管理规范需要进行突破。

  文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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