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新规:寿险市场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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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6 10:53
还记得2006年正是寿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的高峰时期,各家保险公司利用产品说明会的平台进行营销客户。当时各家公司主推的都是分红型理财产品。无论客户对保险的实际需求如何,一律推行同一款分红型理财产品,不管你是需要养老还是需要医疗大病保障,完全不予考虑,只以保险公司的业务需求为主。一个保险公司的领导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方面曾经讲过,我们也有需求啊,当时完全是在红利的利益驱动下推行。时隔十年,个别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大举进入二级市场并掀起举牌潮,搞得证券市场狼烟四起,这样的保险资金大举进入股市已经背离了保险资金运作的核心法则——安全,只为资本的扩张和进一步的收益,快进快出颠覆原有的股份结构,被监管当局斥为野蛮人的行为。如果长此以往下去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影响非常严重,百姓的保险金的安全也收到挑战,也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冲击,也会对股票市场带来冲击,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偏离保险的本质。
于是,同年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同年1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显而易见,上述要求更是着眼于解决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高现价产品较多,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优化业务结构,促进寿险行业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可见,保险公司在10年间所形成的运营模式即将面临大变局。
首先是销售模式上的转变。
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具体来说就是改变传统的红利驱动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逐步取消返还型产品,以长期的风险保障类产品为消费虚提供保障需求。自新规下发后,截至目前业界发生两大显著变化:一是,在新单销售数据上,中小险企和大型公司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二是,电商平台正不断寻找还存在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的公司和产品,很多中小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额度已用完。而作为此前人身险网销渠道中的重中之重,保险短期理财产品正不断减少,中小险企在回归保障的路上走得更为艰难。这样一来在销售模式方面要摆脱和客户讲产品收益,和客户谈利率,和客户算回报,而是要转变为和客户谈资产配置,和客户谈风险管理,和客户谈税收法规。从王宝强的离婚案子中可以分析百姓家族的资产配置、资产拆分,婚姻风险防范等,和客户谈大病的风险,这样才能回归本质买保险。
其次是管理制度上的转变。
保险业正在加大市场化发展,传统人身险和万能险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自主创新开发更多的保险产品,以适应不同类型客户的理财和保障需求,达到精细化营销。然而,不少保险公司却借机发展期限短、预定收益高的产品,以此进行保险资金的大量滚存业务上的快了,为了兑现这些产品的高回报率,保险资金的使用方面就出现了偏差,已经形成了与银行理财、基金、信托等产品争市场,在目前利率下行的背景下,一方面增长了资产端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不稳定很容易增加退保风险,并不利于行业稳定发展。而新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作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定:自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这三个时点起,险企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总保费之比分别不得超过50%、40%、30%。而禁止保险营销人员进入银行网点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正是管理制度转变的体现之一。即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另外,从监管方面看,保监继续了监察的力度,业务合规面临考验,如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的两个加强和两个遏制(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和对公司治理风险(重点检查公司治理规范性、关联交易合规性、股权结构真实性,以及股东虚假出资问题)、产品风险(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产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风险(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以及海外并购风险)、偿付能力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差损风险、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检查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情况,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群体性事件风险和声誉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领域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商业车险业务,以及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控有效性风险(重点检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性等问题)。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行业的转型是展业模式、产品结构的转型;保险机构的销售驱动、销售方式必须合规。也就是说人寿保险真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发展时期、各家机构凭借自己的销售优势,队伍优势进行弯道超车时候最后是产品模式上的转变。
目前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返还型大病保险面临全面停售,这就是一个符号,标志着保险产品的转型,基本属于两个方面的转型,其一是保险的储蓄功能弱化,高现价产品的退出,其二是保险的年期由短期变长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有准备,销售能力的准备,培训的准备,前一段以趸交为主的银保条线,有的机构外勤数量少,整体销售辅导能力差,以及完全无法满足目前银保转型的变局。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的医疗支出中,老年人医疗支出占全球医疗总支出60%,全球的老年人人数大概平均占10%左右。即,10%的老年人享有了全部医疗支出的60%,90%的中青年人享有医疗费用总支出的40%。这显示出发展健康保险的极端重要性,也显示出健康保险的无限发展空间。而这些才是消费者的根本需求所在,也是保险的根基所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要立足于长期非返还型的纯保障类功能来进行,产品设计人员和相关部门应该了解百姓对于保险的需求,找到痛点才能满足百姓。
可见,无论是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还是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正是保险行业最新转变的纲要所在。
文/本刊记者 张贵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