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法律监管九成私募在等待

  自诞生以来,国内私募基金就游走在法律监管的边缘。这使得私募基金在人们眼中多少带有些许“灰色”。随着《基金法》修改再次受到业界关注,私募是否会被正式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又成为热议的话题。那么,私募基金自身是否愿意被纳入监管?在行业发展上,私募基金对2011年又有怎样的期待?

  记者了解到,尽管有少数私募认为纳入监管会失去原有的灵活性和隐蔽性,但大部分私募认为阳光私募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在私募排排网近期的一项问卷调查中,被调查的国内68 家主流私募基金公司有62 家明确表示阳光私募基金应该纳入法律监管,占被调查公司的91.11%。

  期望纳入监管

  2010 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传出的相关消息,财经委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基金法进行修改。而私募是否会被正式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是坊间热传的关于基金法修改的内容之一。

  事实上,长久以来,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上游走。虽然在《证券法》第11 条中有一个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但与日益壮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这些规定仍显得相当“单薄”。

  在近两年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的业绩得到了市场的肯定,私募基金涉及的投资者群体也在扩大———私募产品的快速扩张,令银行、券商、监管层都开始对私募行业刮目相看,私募行业的前景一片大好。但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应否纳入法律监管成为新的课题。

  私募排排网近期对68 家私募基金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11%的私募机构认为阳光私募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这些私募基金公司的看法是,阳光私募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而被纳入法律监管能使私募基金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图一)

  也有8.89%私募认为监管层不应该对私募进行监管,认为监管会使私募失去原有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私募被“公募化”并不利于私募行业的发展。

  虽然各家观点不能达到完全的一致,但从调查结果看,期望纳入监管仍然是私募界主流的呼声。

  有限合伙制:众说纷纭

  在2009 年7 月阳光私募信托账户停开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开始出现并不断增多。据了解,有限合伙制私募是海外的主流模式,但由于存在各种原因,我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发展并不顺利,仍属于襁褓阶段。有限合伙制的前景如何?私募群体又是如何看待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前景呢?

  同是在此次问卷调查中,68 家私募中有46.67%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持肯定态度,认为其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24.44%私募认为有限合伙制不会是私募的主流,还有28.89%的私募则表示了自己模糊的态度,难以确定有限合伙制的发展前途。不过,没有私募彻底否定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前景。(图二)

  图二:中国私募基金认为有限合伙制私募是否有发展前景

  数据来源:私募排排网

  从数据来看,尽管有限合伙制私募已经出现,但可以说业内对其看法颇为分歧,关于其运作模式以及发展前途众说纷纭。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合伙制私募的模式在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匆匆”出现,与信托账户停开有关。此次调查同样显示,53.33%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规模的扩大有比较大的限制。40%私募则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其影响不大,更有6.67%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公司没有造成任何影响,公司的发展一如既往。

  有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的发展在于自身的业绩,业绩好的私募会得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可与追捧,业绩是立身之本也是扩张之源。但随着停开信托证券账户的持续,老账户的日益稀缺,影响会逐步加大,并不利于私募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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