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做好反避税 专业人才是关键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反避税,G20,避税
  • 发布时间:2014-12-30 12:15

  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反避税实践并广泛参与反避税国际合作,在理念上、组织上、效果上都取得重大进展。国家的重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尤其是国际税务司的努力,使得反避税正在成为重塑国内乃至国际经济秩序和社会格局的引领力量。

  11月中旬,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峰会上,中国全面加入了G20框架下的国际反避税大行动。

  12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反避税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那么在当前的管理过程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哪些差距?《办法》的出台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为此,本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

  《财会信报》记者:避税和逃税分属法与非法的行为,如何界定其实质?避税行为是否可视为企业缺乏诚信的表现?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刘颖:避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避税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所做的规避或减轻税收的行为;狭义的避税是指不违反税法但也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行为,这类避税往往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但其经济实质却与税法背离,且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我们平常所说的反避税是狭义的避税行为。反避税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不是现在才开始,2001年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都含有反避税的规定。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针对的就是关联方交易避税问题的税务处理。

  曹明星:从法律角度而言,逃税是纳税义务已经确立,纳税人拒不履行,从而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就企业等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而言,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规划、按照自己认为的税法规定安排经营架构,属于正当权利范畴,不存在违法问题;当然,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种安排有违一般常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从而依法对其重新进行交易定性和纳税调整,形成反避税案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避税与反避税是必然常态,进攻性税收筹划导致的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却违反了企业诚信义务和社会商业道德。当前,各国税法都授权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调整。避税行为本身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避税与反避税的实践,最终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反避税是税法新的生长点,避税与反避税二者之间的博弈推动税收立法从法规到法律,从特殊反避税规则到一般反避税规则,不断发展成为更加严密的体系,实际上构成了税法完善的过程。

  《财会信报》记者:有报道称,跨国公司最复杂的股权转让甚至可达30多层,中国能查到第6层,美国可以查到第17层,您认为目前我国在反避税方面与经验国家相比,存在哪些差距及不足?

  曹明星:当前反避税主要集中在跨境经营的国际经济领域,对于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中国显然经验相对欠缺。其差距表现在:

  战略支撑尚显不足。反避税要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经济战略过程中的一门重要功课。国际反避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家有极强的国际视野,从战略层面加以重视和协调。我国领导人非常重视反避税工作,但战略决策如何贯彻落实,仍需具体工作方案支持。

  战术支持严重不够。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主要由税务系统的国际税务人员和机构承担,其受重视程度显著提高,但即使从费效比角度而言,总体的配备仍然捉襟见肘,工作只能疲于奔命;另外,我国国际税务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也相对不足,加之培训提升不够,要全面系统地搞好反避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勉为其难。

  配套机制极其薄弱。这一点尤为严重,由于反避税工作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对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又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序列,人才成为关键。但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对类似反避税类型工作人员的待遇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人才流失严重,拖累整个反避税工作,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另外,国际反避税以国际税务人员为主,但从内部而言必须有所得税司、大企业司的密切配合,从外部而言需要得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全面联网的信息化平台支撑。美国《美国境外账户税务法令(FATCA)》能够取得成功就是最好的启示性案例。

  刘颖:首先,业务精湛、懂得反避税国际规则的反避税人才不足。在沿海城市和国家税务总局中有一些具备反避税经验和业务专长的人才,但在基层税务机关,既懂国内外税法、又精通外文、能准确把握国际税收协定及反避税规则的人才严重不足。

  其次,信息不对称影响反避税工作的推进。在经济全球化和税基国际化的今天,判别企业行为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需要实情了解、数据比对、案例参照、规则运用,这需要大量信息,也需要国际间情报交换。

  《财会信报》记者:在反避税过程中,国际上大部分政府都斗不过中介机构,根本原因何在?

  曹明星:根本原因是人才不足和能力不足。跨国公司多是百年老店、资金充裕,有着长期的经验积累,加上聘请了最出色、最大规模的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和财务规划管理,在博弈中处于优势;而对于任何政府而言,都有财政上的严格约束、人员的限制、加之政策法规的束缚,因而在博弈中处于劣势。毫不夸张地说,有些跨国公司,其一家的税务专家人数要超过绝大多数国家税务机关的专家人数,如此则优劣自显、胜负自分。但今天,在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时代,各国经济和财政困境逼迫大多数国家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列,政府之间建立合作,这种合力使政府在历史上第一次有可能、有能力战胜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财会信报》记者:会计、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扮演着双重角色,如何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反避税中的作用?

  曹明星:中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桥梁,其天然使命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扮演双重角色。无论是服务于企业还是服务于政府,尽职尽责是其本职使命。要更好地发挥中介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除了对恶意避税的反向惩戒外,还要在“愿意”和“不得不”方面下功夫。促其“愿意”,要从中介的市场荣誉方面着眼,通过给与政府合作的中介赋予更高荣誉提升其客户数量和市场份额,促使其发展与国家大战略一致形成内在动力而愿意合作。使其“不得不”,要在世界经济秩序转型时期,在立法上加大中介的合作责任、协力义务,比如BEPS方略强化对于企业和中介机构税收筹划方案的报备要求、反避税案件中加大纳税人和中介的举证责任等等。

  刘颖: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也应有社会责任感,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服务单位都属于企业范畴,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单位在反避税中的作用,需要强化其社会责任,适度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而且政府自身也应有高端人才队伍进行反避税监控。

  《财会信报》记者:您认为此次《办法》的颁布在反避税管理方面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具有何种现实意义?

  刘颖:《办法》的颁布,在反避税管理问题上拉近了我国和世界的距离;在反避税规则制定上能发出我国的声音;税收的国际情报交换有了更好的依托。

  曹明星:《办法》的出台有两大意义:首先,明确了我国的反避税立场,之后,我国反避税工作将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办法》的出台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明确表达我国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的态度。这首先是一种战略态度,将有利于国家税收利益保护,有利于国际经济秩序的重构,也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规范我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经济发展稳定性、可预期性。一般反避税是个案否定纳税人权利滥用的执法过程,需要严格贯彻、依法而行。《办法》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办法》强调了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日常管理和所有其他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同时赋予被调查企业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以确保反避税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管理是切实贯彻税收法治,有利于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增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可预期性。

  需要强调的是大历史背景的逻辑:反避税是人类社会对新自由主义时代金融垄断泛滥导致的经济危机和困境的本能反应,谁痛谁知道;最痛的OECD(经合组织)以BEPS应对方案引领了国际反避税热潮,G20领袖宣言为其背书,中国积极加入行动阵营,这也是人类理性复归的开始。

  中国的税收改革与税基建设的战略立场应该是:积极参加国际反避税实现税基堵漏,切实实施国内税收改革实现税基平衡,大胆推动“一路一带”,推动世界税基创新。如此,才能实现对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税收秩序的超越与引领。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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